不良资产清收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章 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的程序 第十五条 实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各贷款经营机构要将辖内不良贷款本息移交到清收机构。 移交不良贷款原则上按照动态移交、逐户拆分进行。 动态移交 是指以确定时点的不良贷款本息为首次移交数,以后新发生不良贷款随时移交。 逐户拆分是指对每户贷款进行拆分,只移交不良贷款部分,不移交正常贷款部分。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移交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移交和注销(或返交)五个环节。 (一)申请。 贷款所在经营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以下简称《移交表》)报清收机构。 移交2020年10月底(《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实施)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要附《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申报表》复印件。 首次移交可集中处理,贷款所在经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移交报告,列出移交清单,报清收机构。 (二)审查。 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在《移交表》签署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报主管行长。 2020年10月底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必 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认定程序,落实清收管理措施,处理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 (三)审批。 不良贷款移交由主管行长批准。 (四)移交。 经批准移交的不良贷款,由贷款经营机构移交至清收机构管理。 具体移交方式由各行按照有利于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原则自行制定。 (五)注销(或返交)。 清收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以资抵债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转登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直至资产变现;盘活不良贷款,清收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返交表》,并提交反映贷款现状的书面材料,报信贷管理部门,经研究同意,行长批准后,贷款返交指定贷款经营机构管理。 第五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措施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银行资产损失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十八条 依法催收和保 全信贷资产。 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一)无担保人的借款,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 (三)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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