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章程内容摘要:

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 (或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或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 (或会员代表) 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 (或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 (或会员代表) 可以委托其他会员 (或会员代表) 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会的 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理事会任期 四 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进行换届选举。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 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是 : (一)召集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决议; (三) 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 申请登记; (四)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 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九)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二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 会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 会长 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 会长 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 一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 会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如 会长 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 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 本人出席。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 常务理事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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