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内容摘要:

甲方 按 本协议书的约定和《 激励计划 》的 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 《 激励计划 》 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价格回购。 甲方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和《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若授予日后甲方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改变激励对象获授之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情况,甲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乙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获得的 其他 甲方 A 股股票进行回购。 第 九 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其任职岗位的要求工作,若乙 方不能胜任所任职的工作岗位或者绩效考核不合格,经甲方董事会批准 将回购并注销 乙方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 2)甲方应当根据《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符合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手续。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 其 意愿解锁并给 乙方 造成损失的, 甲方 不承担责任。 (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相关权利义务。 乙方 的权利与义务 ( 1) 乙方 应当按 甲方 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 2) 乙方 应当按照 本协议书的约定和《激励计划》 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4 ( 3) 乙方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违反锁定及限售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 4) 乙方 应按照 《激励计划》 的规定自筹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甲方为其依《激励计划》获取相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5) 乙方 因 《激励计划》 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 6)乙方在获授限制性股票并解锁之后 2 年内离职的,应当将其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全部收益返还给甲方。 乙方在获授限制性股票并解锁之后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在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机构任职或在其他机构从事与其在甲方承担的相同或类似工作,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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