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伙人合作协议书(完整内容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 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 九 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 (货物 )、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十 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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