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xx]46号内容摘要:

级保温材料。 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 屋顶 第八条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 B2 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 第九条 屋顶与外 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 500mm 的 A 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 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 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二 )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 步进行。 (三 )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 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 3 层。 (四 )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 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 )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 )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 )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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