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路面工程施工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报告,由监理组长书面签发停工指令。 待承包人采取了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补救处理后,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 ,由监理组长签发复工令,恢复施工。 (3) 当质量缺陷出现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之后,且对下道工序或单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承包人应提出质量缺陷补救方案,经监理组长批准并报总监办备案后再进行进质量缺陷处理或下道工序的施工。 (4)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了工程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与加固。 2. 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1) 承包人应提出质量缺陷修补方案,报监理组批准后并报总监办备案,方可进行缺陷修补工作。 (2) 缺陷修补措施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 缺陷修补完工后需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 质量事故 凡因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致使工程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使工程遭受损坏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影响结构安全和降低使用能力以及由此而造成的返工、加固处理等都属于质量事故。 2. 质量事故的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及小质量事故三种。 (1)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① 因施工图纸或施工指导错误、材料不合格及违章作业造成的强度不足或出现技术规范所不允许有的裂缝者。 ② 轴线位置严重偏离设计位置者。 ③ 厚度达不到规范要求,造成质量评定不合格者。 ④ 因工程质量事故,返工损失一次在100000 元以上者。 (含 100000 元 ) (2)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一次返工损失 30000— 100000 元之内者 (含30000 元 ) (3) 小质量事故: 不属于重大质量事故及一般质量事故范围,一次返工损失在 30000 元以内者 (不含 30000 元 ),为小质量事故。 3. 质量事故的处理 承包人在质量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填写 “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 ,做出详细的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方案或建议,报监理组予以审查,监理组在进行详细调查后提出意见报总监办和业主。 当质量事故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组应指示承包人,此分项工程暂时停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直至质量事故处理完毕;无法补救或补救后仍不能达到规范及设计标准的工程,应进行返工。 所有处理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 (1)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 理 ① 监理组收到承包人 “ 质量事故报告单 ” 后,在工程质量事故检查意见单中填写意见,对质量事故做出详细分析,附上可能引起事故发生的工序的原始资料(复印件 ),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对承包人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做出评述,上报总监办。 ② 总监办收到监理组上报的 “ 工程质量事故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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