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生创业联盟章程内容摘要:

章进行修订,但不得抵触其基本原则; 在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联盟的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必要调整方案; 监督、敦促联盟中央组织常设机构和分支组织的工作; 撤消中央组织和分支组织同国家法律法规、联盟章 程等相抵触的规章、决定、命令、决议等; 根据社团代表大会提名,决定联盟中央组织常设机构和分支组织的人选,并进行任免; 决定同其他组织与联盟的合作、交流、订立合同、约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和决定授予联盟的最高奖励和荣誉称号,以及惩罚、处罚等; 主办联盟社团联谊节,决定承办分支组织及举办具体时间等; 1社团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 本 联盟 领导机构成员的义务: ,传达并执行 联盟 指示的义务。 联盟 开办各项活动的义务 盟 规、 盟 章的权力,并有义 务提交 社团代表 大会修改通过。 联盟 领导机构有吸收、警告及开除 联盟成员 的权力 联盟成员 批评、建议的义务。 四、 主席团成员产生及 工作体制 : 主席团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由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被选举人不受年龄、性别、籍贯、出生、民族的限制,但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每届任期为 1 年,连续任职不超过 1 届。 联盟主席代表联盟,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委派和召回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其他团体和个人订立的合同和约定,重要协定等;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当主席空缺时常务副主席继任,当主席和常务副主席均空缺时,由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新的主席产生以前,由主席团会议选举产生代理主席,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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