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合伙经营协议书(终极版):总结计划汇报设计纯word可编辑内容摘要:

他合 作 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 作 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 作 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 作 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 作 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 资。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 作 人退 资 后,其他合 作 人与该退 资 人按退 资 时的合 作 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 人转让其在合 作 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 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 作 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 资 对待,否则以退 资 对待转让人。 合 作 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 作 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 协议即成为合 作 企业的合 作 人。 第九条 合 作 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 作 人的权利 : 1. 合 作 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 ,以及重要事项须 由合伙人 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 合 作 人享有合 作 利益的分配权; 3. 合 作 人分配合 作 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 作 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 作 人共有; 4. 合 作 人有退 资 的权利。 (二)合 作 人的义务: 1. 按照合 作 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 营损失的债务; 3. 为 合 作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 人同意,禁止任何合 作 人私自以合 作 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 作 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 作 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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