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山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摘要:

会的整体布置,公司 各项目部 应及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各项目部 应积极组织本 项目部 的安全生产自检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公司及其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任何 部门 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国家、地方政府、公司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均应参加公司的安全检查,各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应检查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参加公司及上级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公司 主要负责人每个月 应 一次生产(施工)一线的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安全检查应严肃 认真,不走过场。 公司的定期安全检查应有安全生产专家或精通安全生产的业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向受检 单位 或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整改期限、达到目的、采取防范措施等整改要求,并监督受检 单位 或个人的执行情况直至完成治理。 安全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检查记录应包括检查名称、内容、总体情况、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等。 第三章 事故隐患治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个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制度,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根据一般事故隐患立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治理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治理: 一、 班组或个人在自行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治理,直至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个人、班组不能整改或项目部 在 自检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治理; 二、 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公司、及其部门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由受检 单位 负责人组织立即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由事故隐患所在 项目部 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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