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简析内容摘要:

股东财富最大化,董事的提名权理论上属于每个股东(为了避免股东人数众多及分散性影响所导致的董事提名频繁及混乱问题,不少国家的公司法对提名董事的股东的单一或合计持股比例作出了限制 [9]),而董事的选任无论是直线投票制还是累积投票制,其实质都是股东资本多 数决的结果。 显而易见,阿里合伙人制度所保障的仅是小股东 —— 阿里创始人及管理层的权益,违背了上述原则。 既然阿里合伙人制度颠覆了一般公司法理论,因此该制度如要得以长期稳定地执行,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将该制度固定下来,对此,阿里采取的措施是将创始人及管理层与大股东间达成的关于董事提名和任命的方案写入公司章程,且协议中提名权的修改和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的修订应分别经多数董事的批注和股东大会绝对多数票通过( 95%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的形式直接对阿里合伙人赋权。 这一措施的另一好处是,无论今后其他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何变动,只要 阿里合伙人持有最低比例的公司股份,则合伙人的权利将不会旁落。 其实,阿里香港上市的矛盾焦点就在于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对于阿里合伙人制度中关于董事提名权和任命权的规定以及相关措施的接受程度,下文将对此进行专门评述。 当然,阿里管理层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创始人和管理层对董事会的控制(如双重股权制度等),但之所以采取阿里合伙人这一具有创新性的制度,还有其他方面的考量,本文第三点第二小点将对此做进一步分析。 三、阿里赴美上市的制度分析 阿里、香港联交所和美国纽 交所的博弈 众所周知,香港证监会拒绝接受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强硬态度”是迫使阿里放弃回归港股计划的重要原因,然而阿里与香港联交所的博弈却并非如此简单。 从阿里的初衷来看,由于其 B2B 业务曾在香港上市,熟悉香港的交易规则,同时美国证券市场对于公司上市后的监管及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严格,且少数股东的集体诉讼频繁,所以阿里会优选香港上市。 从阿里和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的沟通过程来看,联交所亦有过接受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意向,然而由于触犯同股同权原则 [10],阿里能否在香港顺利上市的关键取决于其监管者 —— 香港证监会的态度,因 此即使阿里和联交所达成协议,也难以说服香港证监会。 事实上,香港证监会以及香港联交所的股东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曾就阿里合伙人在上市后继续提名多数董事及任命临时董事的提案陷入过争议,讨论的结果是上述结构将为其持股合伙人提供控制董事会的权力,违反了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 条的要求,使得合伙人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利与其于缴足股款时所应有的股本权益不成比例,从而违背了香港法律遵循的公司股东“一股一票”的同股同权制度,并可能削弱法律的严肃性及香港资本市场的形象。 在此情形下,香港联交所与阿里于 2020 年 9 月终止了上市 谈判。 尽管在此前后,香港联交所的不少人士建议改变现行规则,但上述建议未能在阿里赴美上市前取得实质性进展。 显而易见的是,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态度和政策也无法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调整,但受制于阿里所面临的市场情况及协议安排 [11],阿里无法继续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继续等待。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阿里希望保留合伙人制度的要求在 2020 年 10 月得到美国纽交所的书面确认,合伙人制度本身不会成为其赴美上市的法律障碍。 香港、美国资本市场的法律规定及与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比较分析 如上所述,阿里选择在美国上市的原因系其 合伙人制度不被香港证监会认可。 然而在倡导公司治理透明、股东意思自治的美国,由于历史原因和公司治理理念 [12]的不同, 认可了双重或多重股权制度 [13],也为阿里的合伙人制度打开了资本市场的大门。 我们对香港和美国两地关于双重股权及 /或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特殊规定简要分析如下: 从上述分析不难发现,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属于美国证监会和纽交所的接受范围,与双重股权制度亦存在相似之处 [15],但阿里不采用双重股权制而创新阿里合伙人制度,我们理解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和考量: ( 1)弹性指标的灵活优势。 双重或多重股权制度相对明确地限定了享有特种股票权益的主体范围,股票所附投票权等权益的比例等,而“合伙人”制度则存在弹性,成为合伙人量化指标只有工作 5 年以上并持有公司股份两个要求,而其他所谓的“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并且对公司发展有积极性贡献,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的规定更多的是一个相对模糊和笼统的提法,为选举和任命新合伙人预留了灵活把握的空间。 ( 2)反稀释效果更 强。 尽管双重股权制度赋予特种股票持有人更多的投票权,但这种投票权数量依然与其所持的特种股股份数量挂钩,只是在比例上大于普通股的配比。 相反,阿里合伙人制度则斩断了这种联系,只要合伙人持有公司股份,则其投票权不受任何股份数额的影响,消除了股份稀释的威胁,便于创始人和管理层更长期稳定地控制公司。 ( 3)获得额外的奖金激励。 双重股权制度赋予特种股持有人更多的投票权,但该等股东并不因此就享有超越其所持股份的红利分配权,换言之,即特种股股东并不能获得比按同比例持股的普通股股东更多的分红收益,除非章程或协议中作出相反的 规定。 但根据阿里合伙人制度,阿里每年会向包括合伙人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发放奖金,并作为税前列支事项处理(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计提)。 ( 4)避免法学界对于双重股权制度的诟病。 这里分为两个层面,从双重股权制度本身来看,代表同一资本额度的股份被人为地分割成了两种或者多种类型,并被赋予了不同的权利,造成资本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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