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工作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之日起试行。 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总则 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 根据突发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和应急响应行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绥化市防汛抗旱职责制》、《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是在《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对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程序和行动进行细化和规范。 当发生水旱灾害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规程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工作职责及本规程开展相关工作。 应急响应 I 级响应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 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呼兰河、通肯河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多个小河流流域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3)松花江肇东段堤防发生决口; (4)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6)多座县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7)其它需要启动 I 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 I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 公室提出启动 I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副指挥审核后,报总指挥批准。 (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 I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紧急办公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可以 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总指挥对防汛抗洪抗旱救灾工作做出部署。 响应期内,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由副总指挥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随时进行滚动会商,并将情况报总指挥。 (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 4)及时报请市委、市政府组织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或成员带队,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通信、水利、卫生、气象、军分区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工作组, 4 小时内出发赴一 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 2 小时内派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成员单位每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抗旱救灾行动情况。 水文部门加强水文测报,加密测次,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趋势,每日不少于三次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重要河段或地区水情预测预报意见,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 气象部门加强滚动预报,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 气形势,每日不少于 2 次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事发地区的精细预报。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及时将当日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相关防指成员单位。 (6)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绥化市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及时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动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抗灾一线的进展和先进事迹、先进典型。 重要摘件送 有关部门审定。 (7)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 6 小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要在第一时间报告。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 I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请示,报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 I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 后恢复重建工作;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评估报告汇总报总指挥,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II 级响应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 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多个小河流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呼兰河、通肯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内涝灾害; (4)多座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多个县( 市、区)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县(市、区)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县级城市发生严重干早,或一个县级城市发生极度干早; (8)其它需要启动 II 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 II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 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审核后,报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副指挥决定。 响应行动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 挥部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 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主持会商会,有关成员参加,副指挥做出工作部署;必要时进行异地会商,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参加。 响应期内,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由专职副指挥主持,随时进行滚动会商。 (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启动应急响应和防汛抗旱救灾情况及 工作安排报总指挥,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4)经请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组织由处级领导带队,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通信、水利、卫生、气象、军分区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 8 小时内出发赴灾区慰问和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 4 小时内派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抗旱救灾行动情况。 水文部门加强水文测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必要时每日不少于 12 次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重要河段或地区水情预测预报,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 气象部门加强滚动预报,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每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事发地区的精细预报。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及时将当日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防指成员单位。 (6)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不定期在绥化市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动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措施、精神,报道抗洪抢险、抗旱一线的进展,以及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 重要稿件送有关部门审定。 (7)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相关预案规定, 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相关工作,每日不少于 2 次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 ,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请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市 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评估报告汇总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 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个县(市、区)发生较大洪水; (3)多条小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多座小型小库发生严重险情; (5)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6)多座县级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8)一座县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9)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 应的建议,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专职副指挥决定。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 汛抗早指挥部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主持会商,相关防指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副指挥对防汛抗洪抗旱救灾工作做出 部署;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3)经请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同意,组织由副处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在 14 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 (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水文部门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 气象部门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 市防汛 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 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6)相关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相关工作,每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 视汛 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响应结束后,各部门应及时做好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Ⅳ级响应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早; (3)多条小河流堤防出现险情; (4)多座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6)多座县级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7)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 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遇紧急情况,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 有关县(市、区)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应 急响应。 (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有关部门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防汛抗旱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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