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公司章程公司股权转让变更模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二人(或以上)内容摘要:

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转、受让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不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定,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1)公司连续五年 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对有关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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