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驻厂检疫监督组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内容摘要:

对进出屠宰厂的装载 生猪 及 生猪产品车辆装前卸后消毒。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 律法规 进入屠宰 厂经营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理)。 (二)重庆市 XX 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人员文明守则 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 规 , 持检疫监督执法 证 件上岗。 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礼貌耐心,不刁难、训斥业主。 风纪严明,着装整洁,携带证件,佩带标志;遵守工 9 作纪律,不玩忽职守。 实事求是,秉公执检,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直接或变相参与业主的经营活动。 按照国家检疫规程检疫,不只收费不检疫或隔山开证。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技术知识水平。 (三)重庆市 XX 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组 生猪 宰前检疫制度 生猪 宰前检疫的检疫监督人员 应 实行 24 小时值班。 生猪 货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和市外生猪随附的调运备案单及其他资料, 向驻厂检疫监督 组入厂检疫室 申报检疫, 生猪 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厂。 检疫监督人员应监督业主按以宰定进原则采购生猪,严禁大量生猪滞留。 宰前当班检疫员每间隔二小时应对待宰圈留养 生猪 进行巡检;送宰前,对 生猪 进行最后一次检查,合格的准予宰杀。 发现可疑重大疫情后,应立即采取限制 生猪及生猪 尸体与 产品、运载工具流动和消毒等控制措施,并在 30 分钟内向相关上级部门报告。 对染疫 生猪 ,按规定急宰、扑杀和处理,对病死 生猪或不明原因死亡 生猪 一律做销毁处理。 运载 生猪 的车辆卸车后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厂。 (四)重庆市 XX 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 10 疫监督组同步检疫制度 同步 检疫员应在开宰前半小时到岗,准备检疫器械。 头部、皮肤、胴体、内脏、寄生虫岗位检疫员必须实行 同步检疫。 复检检疫员对同步检疫结果综合判定,合格的胴体加盖 肉品 验讫印章;不合格的胴体,加盖 无害化处理 印章。 出证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胴体和内脏出具检疫证明;对不合格的胴体和内脏出具 无害化处理 通知 单。 按规定回收 生猪 耳标,每日对回收的 生猪 耳标清数、登记,每月底前统一打包回收。 宰后检疫发现可疑重大疫病时,检疫员应 立即采取先期应急措施,并在 30 分钟内 将疫情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重庆市 XX 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组病害 生猪 及 生猪 产品 无害化处理 监督管理制度 驻厂检疫监督执法人员对检出的病害 生猪 及其产品,应下达 无害化处理 通知书。 业主应按照 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要求对病害 生猪 及其产品实施 无害化处理 ,接受驻厂检疫监督人员的监督。 处理费用由业主承担。 驻厂检疫监督人员监督业主实施 无害化处理 时应作好相关记录。 实施和监督 无害化处理的 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和 11 消毒工作。 对不按照要求对病害 生猪 及 生猪 产品进行处理的,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处理。 (六)重庆市 XX 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组消毒监督管理制度 驻厂检疫监督 组 实施或 监督实施屠宰厂的消毒工作。 屠宰厂业主负责实施 生猪 到达站台、圈舍、车间和冷库消毒;屠宰车间地面及工作台、圈 舍 、生猪过道每天消毒一次;对隔离圈、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每次使用结束后立即消毒一次。 驻厂检疫监督人员 监督或实施 运输 生猪 车辆 的 卸后消毒,运输 生猪 产品车辆 的 装前消毒。 实施 消毒 ,应 按照规定收取消毒费。 屠宰厂 实施的 各类消毒须选用指定消毒药品、按要求浓度配制、采用喷洒方式实施消毒;冷库选用熏蒸消毒方式消毒。 认真做好消毒记录 ,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 2 年以上。 12 四、驻厂 检疫监督 组 检疫 监督 记录表式样 表 1: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 生猪 入厂 检疫记录表 厂(场)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头、枚 入厂时间 货主 姓名 车牌号 入厂 数量 来源地(省 .县 ) 持证 数量 佩带耳标数量 备案手续齐备数量 检疫证明回收张数 检疫不合格情况 车辆卸后消毒(√) 检疫员 签字 产地证 出县 境证 证物不符是否处罚 补检数 死亡数 急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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