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内容摘要:

施工过程中,应 按要求对 施工过程作 好 记录。 5)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 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3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 、施工用电安全、动火管理制度 ,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材料的防火 1 对在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多层纺 织物,应逐层进行阻燃处理。 2 对木质装修材料的非装饰面,应至少 涂刷 二次防火涂料,且第二次涂 刷 在第一次涂刷 的涂层表面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 600g/m2。 3 电气设备和灯具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应采用 A 级材料制作。 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 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B1 级的材料上 ; 2) 动力、照明、电热器等电气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 燃烧性能等级为 B1 级以下(含B1 级)材料或导线穿越 B1 级以下(含 B1 级)装修材料时,应采用瓷管或防火封堵密封件分隔,并用岩棉、玻璃棉等 A 级材料隔热 ; 3) 安装在 燃烧性能等级为 B1 级以下(含 B1 级)装修材料内的配件,如插座、开关 16 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 A 级材料隔绝 ; 4) 灯具直接安装在 燃烧性能等级为 B1 级以下(含 B1 级)的材料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 5) 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 燃烧性能等级为 B1 级以下(含 B1 级)的材料 ; 6) 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 燃烧性能等级为 B1 级 PVC管保护,不得裸露。 4 塑料电工套管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燃烧性能等级为 B2 级塑料电工套管不得明敷; 2) 燃 烧性能等级为 B1 级塑料电工套管明敷时,应明敷在 A 级材料表面; 3) 塑料电工套管穿过 燃烧性能等级为 B1 级以下(含 B1 级)的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 级材料或防火封堵密封件严密封堵。 施工现场防火及消防设施保护 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 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 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3 使用溶剂型涂料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 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 放且远离热源。 4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 有效隔离并及时 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它灭火工具。 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炊事。 7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8 住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9 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 不得借用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一般规定 1 住宅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0、《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 17 限量》 GB 185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56《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 的规定。 2 施工单位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修材料。 3 应对样板房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主要材料要求 1 住宅装修所使用的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的释放 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毒物质 的含 量、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 的含 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 的含 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 的含 量、壁纸中有害物质 的含 量、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 的含 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中有害物质 的含 量、混凝土外加剂中 氨的 释放量 、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 量 均应符合相应材料 中 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规定。 均应有性能检测报告。 2 用于住宅室内装修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其它无机吊顶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材料指标限量符合表 的规定。 并应有性能检测报告。 当总面积大于20m2 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检。 表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材料指标限量 项目 限量 内照射指数 (Ira) ≤ 外照射指数 (Ir) ≤ 3 住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 E1 类标准要求。 应有性能检测报告。 当总 面积大于 500m2 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游离甲醛释放量或游离甲醛含量的复检。 4 住宅装修时严禁采用溶剂型胶粘剂粘贴塑料地板。 5 住宅装修时严禁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及内墙腻子。 施工要求 1 住宅装修工程中,严禁使用苯、二甲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稀释性溶剂。 2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 3 严禁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工具。 4 住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它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防水工程 一般规定 1 本 节 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 (露) 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18 2 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 , 其施工方法 和产品质量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和 防水设计构造作法。 3 防水工程应做 不少于 24 小时 蓄水试验 ,合格后办理隐蔽签证。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防水材料 的 品种、规格 应 符合设计要求,材料 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和性能检测报告。 施工要点 1 基层检查:基层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砂 、开裂等缺陷,含水量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并按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 2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3 卫生间及厨房、阳台 地面应满做防水。 厨房、阳台地面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且至少高出地面 300mm。 卫生间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且至少高出地面 600mm,洗面盆台面宽度范围内墙面的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 1200mm, 浴室墙面的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800mm,与卧室相邻墙面的防水层应 至少 延伸至浴室吊顶高度 以上 50mm,或全墙面防水。 4 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 2) 同一防水单元的防水砂浆宜一次施工成型,不留施工缝。 5 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 总厚度应符合 设计或 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但不得少于 ; 2) 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 100mm。 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 1/2。 6 卷材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范: 1)应根据材料性 能,分别采用热熔粘、冷粘或自粘铺贴工艺,铺贴时应平整顺直,不得用力拉伸,搭接尺寸准确,搭接部位满涂粘接剂或满热熔,排除空气,辊压粘牢; 2)立面卷材收头端部应裁齐,压入预留凹槽或用压条、垫片钉压固定,密封材料封口。 7 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施工配合比例、单位面积涂布量应符合设计或产品技术要求;应采用多层涂布工艺,严禁一层成活; 2)增强胎布铺贴要求同涂膜防水。 8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刷施工前应充分湿润基层,但不得有明水; 2)现场配合比例和涂布量应符合设计或产品技术要求,涂层总厚度不少于 ; 19 3)湿润养护不少于 72h。 抹灰工程 一般规定 1 抹灰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 2 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 应采用人工毛化或化学毛化措施,确保粘结牢固,无开裂 、空鼓 、脱落。 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4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 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 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 50mm。 5 水泥砂浆抹灰层 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无要求时,不得低于 M5, 并 在抹灰 24h 后进行养护。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 抹灰所使用的材料、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抹灰材料宜采用干混砂浆,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 抹灰用的水泥的性能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4 抹灰用砂符合《建筑用砂》 GB/T 14684Ⅲ 级 砂的有关规定。 施工要点 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砌体 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 润 ; 2) 混凝土 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 润 湿后涂刷 1:1 水泥 聚合物 砂浆 ; 3) 加气混凝土砌体 应在湿润后 , 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 小 于 M5 的 专用抹灰砂浆。 2 抹 灰 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 设计 要求。 3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 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 5~ 7mm。 当抹灰总厚度超过 35mm 时,应采取 挂网等 加强 抗裂 措施。 当抹灰总厚度超过 50mm 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加强措施。 4 用水泥砂浆 或专用抹灰 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 5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6 不 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小于 100mm。 吊顶工程 一般规定 20 1 本 节 适用于暗龙骨 和明龙骨 吊顶工程的 材料质量控制和 施工。 2 吊 杆 、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 要求。 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 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3 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 4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5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 、电线电缆试验 和 隐蔽 验收。 6 饰面板上的灯具、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7 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 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主要材料要求 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和相应标准的规定。 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 材料进场按要求进行复验。 2 吊顶 轻钢龙骨 及配件 吊顶用轻钢龙骨及配件的质量应符合《建筑用轻钢龙骨》 GB/T 11981 的 规定。 3 铝合金龙骨 及配件 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质量有关标准 的规定。 4 木龙骨 木龙骨应采用红、白松或杉木,应根据其特性按规定进行防裂、防虫、防火、防腐处理。 含水率应不大于 12%。 5 罩面板 1) 纸面石膏板 ( 1) 吊顶用纸面石膏板厚度应不小于。 ( 2) 吊顶用纸面石膏板 质量应符合 《纸面石膏板》 GB/T 9775 的 规定。 2) 木质人造板 ( 1) 木质人造板的游离甲醛释放量必须符合《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0 的规定 ,并且 有相应的检测报告。 ( 2) 胶合板 质量应符合《胶合板》 GB/T 9846 的 规定。 ( 3) 细木板质量应符合《细木工板》 GB/T 5849 的 规定。 ( 4) 刨花板质量应符合《刨花板》 GB/T 4897 的 规定。 ( 5) 其它人造板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质量的 规定。 3)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质量应符合《纤维增强 硅酸钙板》 JC/T 564 的 规定。 4) 纤维增强水泥板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质量的有关 规定。 5) 吊顶金属板(铝方板、铝扣(条)板、铝穿孔板等)厚度应不小于 ,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和 行业标准。 6) 石膏、木制品类装饰 材料 ( 1) 装饰 材料 的品种、质量、颜色 应 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 ( 2) 装饰 材料 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 ( 3) 湿度较大的房间,如卫生间、浴室不得使用未经防水处理的石膏装饰 材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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