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流程内容摘要:

限为 6 个月。 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开业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 提出开业申请, 提交下列文件: ( 1)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 2)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 4)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 6)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7)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方可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 理由 3 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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