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内容摘要:

的,乙方有权直接扣缴或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 其它 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版 第 10 页 /共 23 页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向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计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 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 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 ,但无需就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通讯系统故障或其它超越乙方合理控制的原因而引起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融出方 后 ,剩余资金返还甲方。 除甲方违约或者经交易所许可的情形外,乙方 不得将已质押登记的标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如实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的财务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明细数据、变动记录等查询服务。 按约定处置标的证券的,及时将处置结果通知甲方。 在协议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以本协议中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 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被暂停或终止、进入破产程序、专用证券账户内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者 其它 可能导致本协议和具体交易无 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及时通知甲方。 1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 其它 义务。 第四章 交易要素 第六条 乙方以自有资金或以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资金向甲方融出资金,质权人均登记为乙方。 版 第 11 页 /共 23 页 甲乙双方进行具体每笔 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协商确定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类别 、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购回利率,并通过书面方式签署《 交易协议书 》来确认上述交易要素。 第七条 标的证券应 当 为乙方认可的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A股股票或 其它 经 交易所、中国结算 以及乙方 共同认可的证券。 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 第八条 甲方 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 警戒线 但高于 追保线 时,甲方 应当密切 关注标的证券价值 与履约保障比例的变动情况 , 乙方可 通知甲方 选择 追加担保物以提高履约保障比例。 甲方 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 追保线 时,甲方应当在 3 个交易日 内 申请提前购回或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使合并计算的履约 保障比例达到 警戒线 以上或向 经 乙方 同意后 提交乙方认可的 其它 担保,否则 视为甲方违约。 甲方 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 平仓值 时,乙方有权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 第九条 甲方补充质押的,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与原交易标的证券合并计算履约保障比例。 一笔原交易可对应多笔补充交易,一笔补充交易只能对应一笔原交易;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市值不得低于 1000 元;补充质押时,乙方不支付甲方资金,甲方普通 A 股账户上需准备足额的 资金 (包括需支付的质押费、交易经手费等)。 补充交易的购回交易日应不早于对应的原交易的购回交易日;对任 意一笔补充交易,若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其它补充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 警戒线 ,则甲方不得在原交易购回 交易完成 之前提前购回该笔补充交易。 补充质押的,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所有补充交易按照交易达成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应不低于 警戒线。 原交易申请延期的,补充交易视为自动延期,延期期限与原交易一致。 第十条 待购回期间, 甲方申请且经乙方同意后,乙方可部分解除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 部分解质标的证券或 孳息 完成后,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提取履约保障比例。 版 第 12 页 /共 23 页 提取履约保障比例= 交易 价格 标的证券初始数量 交易 价格 指初始交易当天标的证券的收盘价格 购回 交易 金额指初始交易金额及到 约定的 合约 到 期日为止的利息之和 第十一条 回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3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上海 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9:25, 9:3011:30,13:0015:00 ;深圳 股票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时 间 为 每 个 交 易 日 的9:1511:30,13:0015:30。 乙方在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0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向甲方收取本季度甲方应当支付的利息 , 最后一期的利息与购回交易 金额一并收取。 甲方未 支付 当期利息 或未 完全支付当期利息的,视为甲方违约, 甲方违约后,乙方可以按照本协议 约定 进行违约处置。 乙方同意甲方以 其它 方式进行 利息 支付的 ,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利息支付协议作为本协议的 补充 协议。 第十二条 初始交易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有权根据其内部业务制度与决策程序,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交易申请。 初始交易日,如遇国家有权机关对标的证券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 其它 强制措施的,则该 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取消,乙方不向甲方融出资金,如该 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已经成交的,乙方有权冻结甲方融入的全部资金 ,且甲方应当在次一交易日进行提前购回。 第十三条 回购 交易 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到期 回购 交易 金额 =初始交易金额( 1+质押回购利率初始交易日至到期购回交易日之间的自然日天数 /360) 已支付金额。 提前 回购 交易 金额 =初始交易金额( 1+质押回购利率初始交易日至提前购回交易日之间的自然日天数 /360) +初始交易金额(提前购回费率提前购回交易日至原到期购回交易日之间的自然日天数 /360) 已支付金额。 延期 回购 交易 金额 =初始交易金额( 1+质押回购利率初始交易日至延期购回交易日之间的自然日天数 /360) 已支付金额。 质押回购利率 =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风险溢价率。 购回期限:指从初始交易日(含)至购回交易日(不含)的自然日天数。 版 第 13 页 /共 23 页 第十 四 条 初始交易日 标的证券停牌的, 乙方 有权决定是否 进行初始交易委托申报。 若乙 方决定停牌时进行初始交易委托申报的,按照签订的《交易协议书》的内容进行申报。 若乙 方决定不进行初始交易委托申报的, 待标的证券复牌后 ,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按照《交易协议书》继续 申报。 如乙方决定不再申报的 ,乙方有权要求与甲方重新协商相关要素并重新签署 《交易协议书》。 标的证券停牌不影响购回交易 的进行。 第十 五 条 待购回期间,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提前购回,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前 回购 交易 金额 =初始交易金额( 1+质押回购利率初始交易日至提前购回交易日之间的自然日天数 /360) +初始交易金额(提前购回费率提前购回交易日至原到期购回交易日之间的自然日天数 /360) 已支付金额。 第十六 条 待购回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前购回的视为甲方违约: (一 ) 甲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 追保线 的。 (二 ) 标的证券或其它 甲方 资产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 、扣押、冻结 、或 其它 强制措施的。 (三 ) 当发生标的证券被 ST、* ST、暂停或终止上市,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 (四 ) 甲方未按 本协议约定 委托上市公司办理完成相应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的。 (五 )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同意或主动承诺延长已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的。 (六 ) 甲方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 、 资金用途 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 (七 ) 甲方申请交易资格、签署本协议、交易协议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八 ) 甲方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经营出现 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以及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甲方 版 第 14 页 /共 23 页 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九 )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如再发生对外融资、借款、担保事项的,应该立即向乙方申报,如乙方认为前述事项对乙方的债权造成不利影响的,甲方须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提前回购; (十 ) 甲方改变向乙方申报的融资资金的用途且未经乙方同意的。 (十一 ) 乙方 认为对其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 以及乙方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七 条 甲方 向乙方申请 延期购回 的 , 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延期购回申请。 延期调整后的购回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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