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权力事项及流程图内容摘要:

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 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自由裁量标准 ( (一)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 )擅自收购烟叶 1000 公斤以上的,依法 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08174227050 监督电话 08174227030 123134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60 日内向南充市烟草专卖局或西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南充市烟草专卖局投诉。 、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渠道。 16 擅自收购烟 叶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发现案件事实或获取材料勘验或者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询问笔录和证言有关视听资料抽样取证和鉴定提取书证和物证其他办案必要证据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履行立案程序案件承办人员展开全面调查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提交案件处理报告,经转职法制机构(或人员 ) 审核后 , 由专卖执法机构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 ( 或集体讨论 ) 形成决定性拟处理意见一并向当事人履行听证告知程序,告知听证权利免罚案件 处罚案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向案件当事人告知有关事项和权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移送决定,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放弃听当事人放弃申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意见,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决定文书重新形成决定处理意见并再次告知当事人不予采信申辩且补充查证不足实际组织案件听证执行(对于罚款,原则上执行罚缴分离,符合当场收缴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采信申辩或者补充查证属实当事人要求听证案件终结(归档)撤销及免罚案件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17 二、行政处罚类 共 25项 第 2 项 序 号 8 行政权力编码 452314481B002020 行政权力名称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 的处罚 实施主体 四川省西充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 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 5 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 100件(每 1 万支为 1 件)的;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18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自由裁量标准 ( (一)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 )擅自收购烟叶 1000 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受理条件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08174227050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08174227030 123134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60 日内向南充市烟草专卖局或西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南充市烟草专卖局投诉。 、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渠道。 19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发现案件事实或获取材料勘验或者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询问笔录和证言有关视听资料抽样取证和鉴定提取书证和物证其他办案必要证据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履行立案程序案件承办人员展开全面调查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提交案件处理报告,经转职法制机构(或人员 ) 审核后 , 由专卖执法机构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 ( 或集体讨论 ) 形成决定性拟处理意见一并向当事人履行听证告知程序,告知听证权利免罚案件 处罚案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向案件当事人告知有关事项和权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移送决定,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放弃听当事人放弃申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意见,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决定文书重新形成决定处理意见并再次告知当事人不予采信申辩且补充查证不足实际组织案件听证执行(对于罚款,原则上执行罚缴分离,符合当场收缴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采信申辩或者补充查证属实当事人要求听证案件终结(归档)撤销及免罚案件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20 二、行政处罚类 共 25项 第 3 项 序 号 9 行政权力编码 452314481B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四川省西充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 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自由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08174227050 服务表格 监督电话 08174227030 123134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60 日内向南充市烟草专卖局或西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南充市烟草专卖局投诉。 、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渠道。 案件来源 21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 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发现案件事实或获取材料勘验或者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询问笔录和证言有关视听资料抽样取证和鉴定提取书证和物证其他办案必要证据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履行立案程序案件承办人员展开全面调查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提交案件处理报告,经转职法制机构(或人员 ) 审核后 , 由专卖执法机构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 ( 或集体讨论 ) 形成决定性拟处理意见一并向当事人履行听证告知程序,告知听证权利免罚案件 处罚案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向案件当事人告知有关事项和权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移送决定,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放弃听当事人放弃申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意见,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决定文书重新形成决定处理意见并再次告知当事人不予采信申辩且补充查证不足实际组织案件听证执行(对于罚款,原则上执行罚缴分离,符合当场收缴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采信申辩或者补充查证属实当事人要求听证案件终结(归档)撤销及免罚案件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案件来源 22 二、行政处罚类 共 25 项 第 4 项 序 号 10 行政权力编码 452314481B0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四川省西充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 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 》第一项: 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 1 万支( 50 条)。 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一)无准 运证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价值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标准 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联系电话 08174227050 监督电话 08174227030 123134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60 日内向南充市烟草专卖局或西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南充市烟草专卖局投诉。 、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渠道。 23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发现案件事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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