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区旅游局行政权力执法依据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内容摘要:

员共同组成,集体研究小组组长局分管领导担任;对需要经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研究讨论的案件,由受区旅游局委托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 组长召集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进行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处罚;应当强制执行或不予强制执行,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受区旅游局委托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办理。 (二)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成员如因公差等原因无法全部到齐,由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组长指定人员参加研究,但参加研究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三)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四)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有权直接调取受区旅游局委托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办理的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办理或审核。 第四条 提交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研究决定的案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经受区旅游局委托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荔城区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意见》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两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提交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研究决定。 (二)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荔城区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意见》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两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在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受区旅游局委托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审核同意,提交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研究决定。 (三)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莆田市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意见》中规定的从重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或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或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危害较大、执法管理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经受区旅游局委托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审核同意,提交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研究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员经过调查,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予以制止的,经受区旅游局委托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审核同意,提交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 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案件,受区旅游局委托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当日内提交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研究决定;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提交集体研究的理由并对照《荔城区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意见》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需要从重处罚的案件,案件调查人员应在案件调查结束的当日内将卷宗材料提交受市旅游局委托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审核,受区旅游局委托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审核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荔城区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意见》中规定的从重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或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或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危害较大、执法管理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应在收到卷宗材料的次日提交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研究决定。 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取证结束后次日将搜集到的证据提交受区旅游局委托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审核,受区旅游局委托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审核后认为案件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在审核后三日内提交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 对于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研究决定的案件应使用《旅游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进行登记,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参加集体研究的人员应在《旅游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 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的组成人员如与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由集体研究小组组长另行指定人员参与案件的集体研究。 荔城区旅游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区旅游局旅游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旅游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促使区旅游局旅游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案质量,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维护国家的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旅游执法过错,是指旅游检查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 旅游执法过错,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荔城区旅游局旅游检查人员。 第四条 旅游检查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⒈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旅游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范围查处案件的;⒉为包庇旅游违法单位或个人,隐匿和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⒊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⒋在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或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中,违反法定程序的;⒌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法院判决或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⒍私自侵吞或占用罚没款的;⒎对旅游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不使用法定罚没收据的;⒏不如实检查,对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消费者造成损失的;⒐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而不按规定组织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⒑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财物,造成案件不能依法处理的;⒒其他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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