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配套制度内容摘要:

新计算。 就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适用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七条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或因新的证据出现,应当改变适用档次的,由案件承办机构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送交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再报有权批准的领导审批。 第四章 集体讨论制度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一)认定事实、证据、定性或适用法律、政策依据争议较大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但高于或低于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规定的; (三)撤销行政处罚案件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其他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的形式举行。 第二十条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实施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集体讨论必须指定专人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集体讨论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机构汇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理由和行政处罚建议; (二)法制工作机构汇报审核意见及说明情况; (三)集体讨论; (四)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结论; (五)案件讨论记录交参会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稽查局负责查处的重大税务案件的集体讨论制度,按照《浙江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而加重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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