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维护人员奖惩制度内容摘要: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者,作出书面检查、扣款200300 元、暂缓晋级、 另可 给予辞退或除名 两次违反第十条者; 当班门岗、报警员睡觉者; 当班迟到、早退 40分钟以上者; 同业主发生严重争吵,打架者; 与外来人员打架,并造成重伤者; 队员之间打架,造成队员重伤者; 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擅自离队者; 无故旷工一天者; 从事第二职业者; 谎报险情或隐瞒重大事故不报者; 1未经批准,擅自撤岗或岗位减员的责任人; 1确因表现不好,受到多名业主谴责者; 1未经批准,住集体宿舍人员夜不归宿舍者; 1擅自带人进入集体宿舍,造成后果者; 1因上网而 违反劳动纪律者; 1当班门岗不履行外来人员登记手续的,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1擅自下水游泳或唆使他人下水游泳,并造成后果者; 1赌博并引发斗殴,造成后果者; 1酗酒闹事并引发斗殴, 造成后果者; 行为不检点并引发斗殴,造成后果者; 2聚众闹事或聚众斗殴,造成后果者; 2故意殴打或教唆殴打他人,造成后果者; 2酒后驾驶机动车或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后果者; 2擅自替业主挪车者; 2擅自截留水费、停车费等款项者(除退赔外); 2有重大不当得利行为者; 2故意散布谣言,蛊惑人心者; 2其他相关违规违纪行为之一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之一者,立即辞退或开除 : 因违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偷 盗队员或他人财物或监守自盗者; 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工作分配者; 当班接到报警信号,未及时赶到报警点,造成严重后果者; 屡犯公司和秩序维护总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未改正者; 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之一者。 第四章 秩序维护班长处罚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扣款100150 元: 本班队员违反第七条相关条款未及时制止的,酌情处理; 班长本人违反第七条其它有关规定的,将视情给予处理,严重者可给予撤职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 者,做出书面检查、扣款150200 元: 本班队员违反第八条第 款的,扣款 150 元; 违反第八条第 9 款的,扣款 200 元; 对队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包庇,隐瞒不报的,扣款 200元,可给予撤职处理; 对队员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包庇,隐瞒不报者,扣款 200 元,并给予撤职处理; 当班队员违反第八条其它规定的,将视情给予扣款; 班长本人违反第八条其它有关规定的,将视情给予处理,严重者可给予撤职处理; 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之一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扣款200 元 : 班长本人违反第九条相关条款的; 擅自越权批假的,扣款 200 元; 违反第九条第 6 款的,扣款 200 元; 违反第九条第 9 款的,扣款 200 元,并给予撤职处理; 当班门岗不履行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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