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业协会章程内容摘要:

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四 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 条 会员大会每届 任期 5年 ,因特殊情况 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业务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 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 协会 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机构 设置及机 构 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 协会 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八 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十 九 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 或网路 群的形式 召开。 第二十 条 本 协会 设立常务理事会 ,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 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一 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 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或网路 群的形式 召开。 第二十三 条 本 协会 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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