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学生手册20xx版修订内容告知内容摘要:

含)以上,学习和生活习惯良好,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三)每学期均获得综合二等奖学金以上; (四)“优秀学生”破格条件。 13 在学校建设、学科竞赛、科研活动中有突出贡献或先进事迹者,可破格授予“优秀学生” 荣誉称号。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评选对象为《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暂行条例 》所规定的各级学生干部;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三)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岗位工作业绩突出;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良好;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每学期体育成绩合格以上 , 学习和生活习惯良好,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六)每学期均获得综合二等奖学金以上。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参照《福建工程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习优秀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性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某一单科突出,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在校级以上的学习竞赛中取得第一名。 第十三条 其他奖: 对于在学术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分别授予“学术科技创新奖”、“文艺优秀奖”、“体育优胜奖”、“社会工作奖”、“特殊贡献奖”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 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副主任,校有关部门领导任委员。 委员会下设 14 办公室和秘书长。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分管副部长担任。 第十五条 各系(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成员由系(院)分团委书记及辅导员组成。 第十六条 学生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前期评选工作由各系(院)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 内完成。 各系(院)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按《福建工程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评选程序: “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候选人由系(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班级推荐,学校各部门也可直接推荐,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系(院)评审小组审议,上报评审委员会审核,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推荐: 校级学生干部由有关部门 推荐 ; 系 (院) 、 班的 学生干部由系学生工作 办公室 推荐 ;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 校 团委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经所在班级民主评议,所在系(院)评审小组审议,上报评审委员会审核,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优良 学风班 ” 评 选程序: (一)校级“优良 学风班 ”的评审,由各系(院)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级申请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上报,推荐材料要详细说明各项奖励条件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按时报送到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推荐材料; (三)校学生奖励评审委会员评审程序:“初评 —— 征求意见(公示) —— 15 复审”; (四)报请校分管 领导审批; (五)系(院)级“优良 学风班 ”的评审,由各系(院)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级申请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评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个人奖励比例: (一)“优秀学生标兵”原则上控制在各系(院)学生数的 1%以内; (二)“优秀学生”原则上控制在各系(院)学生数的 5%以内; (三)“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控制在各系(院)学生数的 3%以内; (四)“优秀毕业生”原则上控制在应届毕业学生数的 15%以内。 第二十二条 学生集体奖励比例: 校、系(院)级“优良学风班”原则上控制在各系(院)班级数的 20%以内。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喜报; (四)颁发奖章或证书。 第二十四条 授予“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相应荣誉称号者,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 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 ,并由学校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相关材料载入本人档案。 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称号者,可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第二十五条 授予“学习优秀奖”等荣誉称号者,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载入 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优秀奖”不可兼获。 第二十七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 16 参选对象分别在校“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选拔推荐。 第二十八条 授予校级“优良学风班”荣誉称号的班级,颁发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并宣传报道获奖班级的先进事迹,并由学校推荐其参加福建省或全国先进集体的评比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十月份至十 一月份进行,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每年 3 月份进行。 第三十条 凡 该学年 受到学 校 纪律处分 或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 ,取消 其 评奖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 办法 由学生工作部 (处) 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 办法 经 校分管领导批准 ,自 颁布之日 起 施行。 17 福建工程学院“ 优良学风班 ” 创建、 评选暂行 办法 第一条 学风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重要措施。 开展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能有效 促进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有利于促进班级建设,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和同学的集体荣誉感,有利于良好学风、校风的形成,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福建工程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所组成的班级均可参与创建、评选。 第三条 参与创建的申报班级数量不限,最终授予校级“优良学风班”的班级原则上不超过学生班级总数的 10%,其余参与创建的班级视考评结果可授予一定数量的系(院)级“优良学风班”。 第一章 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创建程序 (一) 每年 10 月份为班级创建申报阶段 ,各系(院)积极鼓励发 动全系(院)班级参与优良学风班建设,并由各班委会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提交班级“优良学风班”创建申报表,系(院)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次年 3 月份,由各系(院)负责组织优良学风班创建中期检查与整改工作; (三)每年 9 月份对上学年参与创建的班级进行考核评选。 第五条 参评班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政治思想状况良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无违反法纪校规的重大事件发生; (二)积极开展班级党团建工作,积极参加校系( 院)党校学习,递交入党 18 申请书的学生比例数一年级达到 60%;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达 80%; (三)班级整体学习状况良好,全班每学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人数一、二年级不超过 15%,其他年级不超过 10%,全班同学全学年学习成绩平均 75 分以上; (四)全班有互帮互学,团结进取的学习氛围,有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和发挥骨干作用的班干部队伍,班集体凝聚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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