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机场候机楼饮料自动售卖机项目招标书内容摘要:

5 号登机口对面 一台饮料自动贩卖机项目。 租户不得经营 款未列明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进行与上述特许经营项目无关的活动,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抵押或允许等形式,使他方以任何理由对服务项目所使用的设备和场地进行使用或处置。 在对 限较难明确时,由业主进行判定,租户不得有任何异议。 租户未遵守本款规定,经营本条 ,业主视为违规 15 行为,由租户支付 2020元至 10000元的违约金予业 主,并立即恢复到第 围,租户未能自该事件发生后 3天内恢复的或违反三次以上的,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 (一 )款第 2 项之 b 和第十四条第 (三 )款处理。 租户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中应包括 款所列项目。 租户经营时以 款规定的项目为准。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上述商品或服务项目必须持有特别的许可证照(包括租户派驻的工作人员)的,租户应申请获得,方可经营。 第三条 特许经营权及期限 在满足 款条件下,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租户获得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合同终止时,租户不 再享有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双方共同确认 : 2020 年 4月 16日 — 2020年 4月 15日 第四条 租赁场地的调整 业主出于对候机楼规划布局的需要,在本合同期限内按下述约定对租赁场地的面积及位置进行调整。 若业主因为业务流程、机场功能区的调整及候机楼内规划变更需要收回租赁场地,业主可在发出书面通知 60 天后终止双方合同关系,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若业主因为业务流程、机场功能区的调整及候机楼内规划变更需要调整租赁场地且涉及租赁场地地理位置的变化, 双方应就调整事宜进行协商;租户就变动的租赁场地的租赁条件无法与业主协商一致,则双方合同关系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调整如发生租赁场地面积增大或缩小的,特许经营权费的标准维持不变。 4. 4业主非出于业务流程、机场功能区的调整及候机楼内规划变更需要而收回或调整租赁场地的,租户有权解除合同(业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3项约定终止合同而收回租赁场地的,不受此限)。 第五条 特许经营权费 前述 6台饮料自动贩卖机项目自 2020年 4月 16日 起 至 2020年 4 月 15 日 止, 月固定特许经营权 费计 人民币 元整。 业主 每月按 租户 在前述 6 台饮料自动贩卖机项目中的营业额总和 %的比例提取营业收入提成,该提成与上述的月固定特许经营权费相比较,如果月营业收入提成高于上 16 述 月 固定特许经营权费,则该地块当月的特许经营权费 =当月 营业收入提成;如果月营业收入提成低于上述的月固定特许经营权费,上述 6台饮料售卖机 的月固定特许经营权费即为当月的特许经营权费。 第六条 水电费 双方共同确定每台饮料自动贩卖机(生产厂家: )每月综合耗电量为 150度。 业主根据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候机楼商业用 电收费标准(现行电价按 /度收取,如遇收费标准发生变化,以业主相关文件为准进行相应调整),依前述设备的耗电量每月代收代缴电费。 租户应于每月 15日前按 全额缴清上月电费, 逾期交缴的,租户除应交缴未付电费外,每逾期一天,还应向业主支付未付电费之 3‰的违约金。 提前终止合同时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电费(每天用电量按 5 度计)。 如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规定的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或租户变更设备型号的,那么业主向租户收取的费用经由业主确认后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结算 特许经营权费结算 租户从特许经营权期限开始之日承担缴交特许经营权费的义务。 业主账户如下: 户名:元翔(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行长乐航港支行。 账号 : 1402258229014480354。 对于每月的特许经营权费,租户应于次月 5日前根据实际发生的营业额据实填写附件《营业额报送函》,并于每月 15 日前将上月特许经营权费划入业主指定的银行账户。 15 日前缴清特许经营权费的,视为逾期交缴。 逾期交缴的,租户除应交缴未付特许经营权费外,每逾期一天 ,还应向业主支付未付特许经营权费之 1‰的违约金。 特许经营权费交缴不受合同双方或其与他方争议或其他原因影响。 在法院判令之前,租户仍应如期全额向业主交缴特许经营权费;否则,视为逾期交缴,租户除应交缴未付特许经营权费外,每逾期一天,还应向业主支付未付特许经营权费之 1‰的违约金。 17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202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由业主自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剩余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8万元在退还租户 )。 业主有权在合同终止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租户欠缴特许经营权费和电费、用于修复因租户原因损坏的场地或由于租户违反本合同条款而导致损失的相应金额、违约金、赔偿金及其它应由租户承担的应付未付款项,并且租户应在接到扣除通知后 15 个日历天内,补充扣除额,以维持租赁期间履约保证金的完整性。 超过 40 个日历天不补足的,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2项之 b和第十四条第 (三 )款处理。 抵扣完所有应付款项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 ,由业主无息退还租户。 如租户及时另行支付了上述所有应付未付款项,则在合同终止后十日 内 ,业主将全部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租户。 第九条 租赁场地的营业 租户应在业主交付项目场地后,于本合同规定的 特许经营权期限开始之日 开始营业。 非因业主原因超过一个月不能开始营业的,业主可在发出通知后,立即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的,租户还应额外支付一笔相当于本合同全额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予业主。 第十条 广告与促销 除双方已经确认的标识外,租户无权在自动贩卖机项目从事任何广告、促销活动或进行类似的宣传活动,业主有权判定租户的活动是否为上述活动,租户不得有任何异议。 或长乐机场的有关名称,标志,应先经业主许可,并根据广告或促销活动的具体设计、数量、用途、传播范围向业主支付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租户承诺 租户向业主承诺如下 : (一 )经营 租户负责经营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修理,保证设备能正常使用。 遵守机场管理机构和业主的相关规章制度,安全、消防、服务和卫生、价格、质量符合政府、机场管理机构和业主的检查标准,并接受政府、机场管理机构及业主有关部门的检查。 由于国家、地方或 18 民航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基于福州机场安全管理、服务管理、流程 管理、形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业主在本合同签订后出台新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自颁布实施起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租户承诺予以遵守。 遵守国家有关商品和服务经营法律法规,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品价格实行100%的明码标价。 商品售卖价格应与福州市区主要便利店(麦德龙、沃尔玛)的平均售价一致(进行特价促销的商品除外)。 租户贩卖机运行时间根据福州机场航班时刻确定,保证航班(指进、出港航班)的营运时段内的正常营业(包括节假日)。 租户应保证每日由专人进场补货及维保,不得出现超过二种商品同时断货时间超过 24 个 小时,设备故障应于发生故障后 3小时内响应处理并修复。 租户应加强商品、设备品质管理,保证所用自动贩卖机设备符合国家各类安全规范和要求,保证所售商品的卫生、健康、安全,杜绝发生安全事故。 如租户商品、设备因质量、安全等问题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的,由租户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不以任何方式转租、承包、转让、抵押租赁场所。 租户应自行办理并在正式营业前向业主出具有效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方可开业。 营业时,上述相关证照或有效复印件应悬挂在规定之处。 租户的公司名称或经营实体名称不得 出现福州机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福州空港、福州航空港、福州国际空港、福州国际航空港等文字称谓。 租户不以业主的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或贷款。 自行缴纳税务、工商部门的各项税款、费用,其一切债权债务与业主无关。 遵守业主的规章制度,消防、服务、卫生、价格等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的检查标准,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业主及有关部门的检查。 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商品价格实行明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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