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购销安装合同内容摘要:

506255961 乙 方 需于 甲 方付 款 前 交 付合 法 有效 的税 务 发 票 , 否 则 甲方 可 拒 付相 关 款 项 ;因 乙 方提 供 发票 不 符合法 令法 规 要 求 造 成 甲 方 之 一 切损 失 , 均 由 乙 方负 责赔 偿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甲 方税 款损 失 , 行 政 主 管单 位行政 查处 损 失 等 )。 履 约 担 保 :乙 方 依 照以 下 C 项 约 定 提 供 履 约担 保。 A:履 约 保 函 :乙 方 应 在 签署合 同 之 日 或之 前 ,提 供一份 甲 方 认 可的 、 无 条 件的见 索 即 付 的及 不 可 撤 消 的 银行 保 函, 金 额为合同 价 款 的 【 】 %即人民 币 【 】元 , 用以 担 保本 合 同的 履 行,该 保函 应 由 甲 方 认 可 的 银 行 发出。 B: 履 约 保 证金 : 乙 方应 于签 署 合 同 之 日 或 之 前 , 缴纳 给 甲 方 人 民 币 【 】 元 金 额 之 履 约 保 证 金 , 用 以 担 保 本 合 同的 履 行。 如 乙 方 于 甲 方 或甲 方 关 联 公 司 有 到 期 应 收款 项 的 ,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 乙 方可 将 其 中 等 额 金 额 作 为 本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 但 乙 方应 书 面 确 认 之。 C: 质 保 函 : 乙 方 应 于 甲方 支付 100%合 同 总 价 之 日或 之前 , 提 供 一 份 经 甲 方 认 可的 、 无 条 件 的 见 索 即付 的及 不 可 撤 销 的 银 行 保 函 作为 保 修 期 担 保 , 即 保 修 期保 函 , 金 额 为 合同 总 价 款的 【 10】 %即 人民 币 【 26000 】 元, 用 以担 保 乙方 保 修义 务 的 履 行, 该 保函 应 由 甲 方 认 可 的银 行 发出 , 保 函失效 期限 应 晚于 保 修 期 满 之 日。 3 10. 保修条款 质保期 : 本 设 备 质保期 为【 一 】 年 , 质保期 自 正 式 验 收 合 格 次 日 起 算。 在 质保期 内 , 设 备 出 现质 量 问 题 由 乙 方 负 责 维 修 , 所 需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承担。 乙 方 安 装 维 修 人 员 差 旅费 、 食宿费 等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11. 保证条款 乙 方 保 证 对 本 合 同标 的拥 有 合 法 处 分 权 , 不 存 在抵 押 、 质 押 等 情 形。 乙 方 保 证 本 合 同 标的 不存 在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知 识产 权 情 形 , 当 发 现 乙 方 所提 供 的 货 物 有 假 冒 伪 劣 、冒 用商 标 、 侵 犯第 三 方 著作 权 、 专 利权 、 商 业 机 密等 情况 , 乙方 应 立 即 采 取合 法方 式 排 除 影 响 甲 方 合法 使用 本 合 同 标 的 之 一 切 障 碍。 同 时 乙 方 除 自 负 法 律 责任 外 , 并 应 赔 偿 甲 方 及 其关 联 公 司 、 雇 员 等 因此 排尿 遭受 之 一 切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商 誉 损 失 费 、 律 师 费 ), 甲 方 并 有 权 解 除 本合 同, 乙 方 应 支 付 合 同总 价 款 之 50%款 项 作 为 违 约 金。 乙 方 保 证 本 合 同 标的 为乙 方 依 据 国 家 法 令 法 规 及相 关 规 范 独 立 生 产 提 供 ,无 委 托 或 转 包 他 人 生 产 、提 供情 形。 除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意 外 , 乙 方 不 得 转 让 或 部分 转 让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任 何 权 利 与 义 务。 乙 方 保 证 对 在 本 合同 履行 过 程 中 知 悉 之 甲 方 商 业秘 密 承 担 保 密 责 任 , 不 以任 何 形 式 自 行 使 用 或 泄 漏他 人, 否 则 应 支 付 甲 方 合 同 总价 50%的 款 项 作 为 违 约 金并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甲 方 之 所有 损 失。 本 款 规 定 的义 务不 会 因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 本合 同 到 期 或 终 止 而 停 止。 12. 反商业贿赂条款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式 使甲 方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人 员 .及 其 亲 属 或 其 他 与 本 合 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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