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未经保卫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厂内。 否则追究门卫值班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外来车辆,按门卫指挥停放。 一般车辆不准驶入生产区。 第十八条 借用公物出门时,必须有借用审批手续。 否则门卫有权扣留,并报保卫科处理。 第十九条 骑自车出入大门要下车。 机动车辆出大门要停车接受门卫检查。 不遵守此规定,情节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罚款 5~ 20 元。 第二十条 出厂物资凭物资出门证,经值班人员严格检查,物、证相符后方可 放行。 无出门证,值班人员私自放行的,一经发现,每次 200 元,另按该批物资价值的 50%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生产区严禁小孩进入。 第二十二条 凡来我厂联系业务及找人者,一律先从门卫处用电话联系,经对方许可,并办理会客手续,方可进入,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生产区。 闲杂人等进入我厂,每发现一人,对值班人员罚款 50元。 第二十三条 门卫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严格交接班制度。 对不负责任和失职而造成企来损失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四章 综合治理 第二十四条 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责 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市政法工作和治安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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