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内容摘要:

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案件材料的移送、备案,要有接收部门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盖章、签字,入卷存档。 第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 3 日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复议决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建议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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