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前教育协会章程内容摘要: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本会日常工作,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制定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 六 )决定本会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 七 )批准新会员入会,处理会员申诉,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 八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 九 )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 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设立程序: (一)秘书长提出设立方案; (二)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自愿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精神; (四)依法办学,诚信自律,所在机构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任期内施政纲领和业绩目标,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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