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内容摘要:

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载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者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或 者初步结论意见书)后 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意见。 二 、执法流程 ( 流程图见附件 ) 场(内)机动车辆检验 一、执法要求: 申请。 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生产情况和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并填写申报表(在相关网站上下载),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申报表同时报送设备的登记机关。 受理。 检验检测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人员进行监护和配合,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安排符合规 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按照相应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检验,对设备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经检验,发现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判废的,应当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办理时限。 ( 1)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接到申报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安排计划,保证按时完成定期检验工作。 ( 2) .定期检验工《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 七 十 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 安 全 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浙江省特 种 设 备安 全 管 理条例》第十八条 11 序号 法定职权 执法机构 执法要求和流程 执法责任 作完成后,一般设备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合格 证书,大型设备可以在 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 对检验合格需要及时投入运行的设备,从事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可以在检验工作完成后的 5 日内,出具定期检验初步结论意见书并对此负责。 告知程序。 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载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者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或者初步结论意见书)后 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意见。 二 、执法流程 ( 流程图见附件 ) 16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食品监督管理处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一、执法要求: 受理申请: (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2)受理: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对申 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的,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机构待发证。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 1)实施细则规定由省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 2)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 3)对于企业审查不合格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书面报告和《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 产品抽样与检验: (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 2)经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 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 3)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审查许可: 经审查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局颁发证书,准予许可;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 自接到申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省局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20 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行《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 七 十 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2 序号 法定职权 执法机构 执法要求和流程 执法责任 政许可决定 (现场评审、整 改时间除外 )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人,由省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告知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载明不予行政许 可的理由,告知申请者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二 、执法流程 ( 流程图见附件 ) 1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一、执法要求: 规划: 省局对辖区内的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等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执行,设置规划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设置安检机构, 申请: 在规划内的申请人递交安检机构资质申请材料, 受理: 资料审查, 现场审核 (包括现场试验、不符合项整改和审查评审资料 ), 审批认可。 公告。 审批期限: 自接到申请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省局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现场评审、整改时间除外 ),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告知程序。 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 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载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者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二 、执法流程 ( 流程图见附件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3 (二) 浙江省纤维检验局(一项) 序号 法 定职权 执法机构 执法要求和流程 执法责任 18 棉花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浙江省纤维检验局 一、执法要求: 申请: 棉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报表》(见附件),凭有关材料向省纤维检局申报资格认定; 考核: 省纤维检验局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考核; 发证: 经考核合格者,由省局作出准予许可,并颁发《浙江省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证书》。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自收齐鉴定评审材料后, 应当在 30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并由 受理机关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通知书。 告知程序。 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载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者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二 、执法流程 ( 流程图见附件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三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一项) 序号 法定职权 执法机构 执法要求和流程 执法责任 19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一、执法要求: 申请。 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的单位,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受理。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制造监督检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通知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安排监督检验工作,同时通知制造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 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好监督检验的安排工作,并通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监督检验。 ( 1)制造监督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的产量,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 ( 2)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 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监督检验,认为生产过程、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台(气瓶按批)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 七 十 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 安 全 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浙江省特 种 设 备安 全 管 理条例》第十八条 14 序号 法定职权 执法机构 执法要求和流程 执法责任 (证、副本各一份);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联 络单或者意见通知书。 告知程序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或者初步结论意见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意见。 办理时限: ( 1)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作出是否安排监督检验的通知。 ( 2)监督检验必须满足其生产活动的要求,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般设备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大型设备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二 、执法流程 ( 流程图见附件 )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一、 执法要求: 申请。 特种设备 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生 产情况和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并填写申报表(在相关网站上下载),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申报表同时报送设备的登记机关。 受理。 检验检测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人员进行监护和配合,并准备以下资料: (1)设备档案; (2)设备运行、维修等记录。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按照相应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 检验,对设备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经检验,发现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判废的,应当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办理时限:( 1)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接到申报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安排计划,保证按时完成定期检验工作。 ( 2) .定期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般设备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大型设备可以在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 对检验合格需要及时投入运行的设备,从事检验检测机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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