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价表)和费用定额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第二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补充项目,应列在相应分部工程项目之后,并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字示之。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的补充项目,应列在相应清单的项目之后,并在“序号”栏中以“补”字示之。 补充项目有多项时,可在“补”字后以阿拉伯数字排序表示。 第二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应采用《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投标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 分析表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 第二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使用经市造价站测评合格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投标报价。 湖北 工程造价 组织 申明:湖北 工程 造价组织所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二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第二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费用 定额确定。 第二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确定。 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但包括该材料费应计取的管理费和利润。 第二十九条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湖北 工程造价 组织 申明:湖北 工程 造价组织所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 (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省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合同条件。 (四)市造价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 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 (五)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合理的施工方法。 (六)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按规定计取规费和税金,提出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三十一条 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 (一)本细则第二十九条(一)、(三)、(六)。 湖北 工程造价 组织 申明:湖北 工程 造价组织所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 (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施工企业的《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 (三)市造价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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