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方案内容摘要:

再合作的,或因担保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等原因提前终止合作的,主办行应在担保额度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内,或在作出终止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决定的当日(最迟在次日),向审批部门提交取消该担保公司担保额度的申请,同时,向总行小企业银行部备案。 第六章 保证责任履行管理 第 三十九 条 担保履约 担保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到期(含本行宣布提前到期,下同)后,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的,授信业务经办行应在 授信到期之日起或者本行根据授信协议或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宣布授信业 11 务提前到期之日起 1个月,最长不超过 3个月内,由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具体由主办行根据审批意见与担保公司在《担保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四十条 扣划保证金偿债 需要以保证金清偿所担保债务的,授信业务经办客户经理应及时填写《保证金扣划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8),经信贷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送主办行担保公司管理员。 担保公司管理员填写《保证金扣划通知书》(见附件 9),经市场营销部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签批同意后,由支行营业室负责办理保证金扣划手续。 扣划手续 办妥后,担保公司管理员应将保证金扣划手续办妥的信息立即通知授信业务经办客户经理,授信业务经办客户经理应立即通知其所在行营业室办理扣款归还已到期授信的手续。 第四十 一 条 保证金补足 因扣划保证金代偿所担保债务等原因,导致实存保证金比例低于约定保证金比例的,担保公司管理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 二 条 批准担保公司准入资格时,应当明确有效期限,原则上一次核准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有效期满,分支机构拟继续保持合作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重新申请核准,具体要求与本办法规定的初次核准要求相同。 有效期满,分支机构没有申请核准继续保持合作关系的,视为该担保公司退出合作名单。 第四十 三 条 对出现下列风险预警信息的,应当立即暂停接受该担保公司提供新的担保并实施预警管理: (一)在本行担保放大倍数达到上限,不能增加保证金的; (二)对外担保(不限于本行)放大倍数(对外担保余额 /净资产)超过 10 倍的; 12 (三)对单一客户(不限于本行客户)担保余额超过净资产 10%的; (四)股票等高风险投资超过资产总额 25%的; (五)担保公司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 六 )担保公 司的经营政策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 ( 七 )新颁布的法规、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 ( 八 )其他可能对担保公司审慎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情形的。 第四十 四 条 实施预警管理期间,主办行要加强组织实施对存量担保业务的管理,并督促担保公司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消除后,可以继续开展业务合作。 担保公司拒绝消除风险因素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消除的,应当退出合作名单。 第四十 五 条 对出现下列风险信息的,应当立即暂停接受该担保公司提供新的担保,主办行应立即指派专人调查核实,经核实担保公司经营风险明显扩大 的,应当退出合作名单,并及时向担保公司主张权利,必要时应当要求借款人补充其他担保: (一)股东、管理层出现重大纠纷,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 (二)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经济纠纷、大额代偿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 (四)不履行代偿责任或者其他到期债务的; (五)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投资亏损,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 (六)担保公司进入停业、整顿、清算、破产等非正常状态的; (七)连续两年担保代偿率(当年代偿金额 /当年到期担保责任金额)超过 10%,并且担保代偿回收率(当年累计收回代偿金额 /年初代偿余额 +当年代偿发生额)低于 60%; (八)合作意愿差,沟通困难,不能按要求提供经营信息的; (九)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挪用资本金等欺诈行为的; 13 (十)其他严重扩大担保公司经营风险情形的。 第四十 六 条 担保公司退出合作名单后,主办行应当及时向总行备案,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担保公司已经提供的担保应当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十 七 条 除根据本办法第四十 二 条规定视为退出合作名单的担保公司外, 其他退出的担保公司 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 特殊情况经总行批准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八 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 四十九 条 各分行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 担保公司合作资格及担保额度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用 注册资本 外部信用评级 评级机构 评级时间 资本构成 出资人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占比 担保业务开展情况 担保 余额 逾期的担保余额 逾期占比 合作金融机构及约定的担保额度 合作金融机构 担保额度 担保余额 备注 14 财务情况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其中,担保业务收入 净利润 股权、债权 投资余额 其中,股票等 高风险投资余额 高风险投资 占比 上年度 代偿金额 代偿比例 担保代偿 回收率 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计提比例 上年度获取 的政府风险 补偿金 申请人合作 意向 及申请担保额度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数据来源于 年 月申请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资料 15 附件 2: 编号: 担保合作协议 甲方: 某某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加强双方业务合作,为借款人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所用术语含义及合作内容 第一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用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借款人:是指向甲方申请办理授信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金:是指乙方按照对甲方担保责任余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缴存的资金,用于保障乙方的代偿能力。 第二条 合作内容 借款人向甲方申请办理授信业务,乙方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16 担保的主债权具体情况根据双方在具体办理业务时签订的保证合同确定。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的担保总额度为 ,借款人单户单笔授信额度(风险敞口)原则上不超过 元。 第二章 保证金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应当按照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 缴存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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