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内容摘要:

破坏交通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毁坏或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行为。 行为人虽然最终使交通工具发生毁坏,但并不是直接破坏交通工具,而是通过对上述设施的破坏来破坏交通工具的,这是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  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 所谓故意破坏是对于交通运输设施而言是故意破坏,并不一定是针对交通工具倾覆、毁坏而持的故意,如某甲明知道禁止毁坏铁路设施,但其为其私利,盗窃了铁路信号灯,也许他并不知因此发生铁路重大事故,但他在实行盗窃信号灯时是持故意心态的,而不是过失造成信号装置失灵。 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一)概念  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二)特征 。  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包括电力设备和各种发电、供电、变电和输电设备,与煤气、天然气的管道及发生装置,以及油井、油库、石油输送管道,制造、储存各种炸药的设备等。  、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 四、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备罪  (一)概念  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电报、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二)特征  1.侵犯的客体是通讯设备的安全。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 第四节 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方面的犯罪 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一)概念 : 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 (二)特征:  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行为人至少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种行为,也按一罪处理。  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予以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一)概念 :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犯枪支管理规定,以销售为目的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 (二)特征:  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经有关机关批准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主要是军工企业。 生产销售枪支的企业是属于国家专门企业。  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 三种形式:( 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销售枪支的;  ( 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型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 ( 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非法销售不仅指在境内非法销售,也包括未经批准私自销售境外。  本罪主观上为故意,且具有非法销售的目的。  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一)概念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这也是选择性罪名,分别是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二)特征:  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 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枪支、弹药、爆炸物。 这是与一般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抢夺罪的根本区别。 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 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首先,必须认识到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其次,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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