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直接 做出 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 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 聘任或者解聘经营层其他管理人员; (六)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监事由公司股东担任,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9 (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依法提出相关提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二 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10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 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 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 ,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 ,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 存储。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资产 , 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执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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