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商城合作协议内容摘要: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任何人员以个人名义或以乙方名义与甲方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 (退货、借款等 ),如没有乙方正式书面授权 的,均属该人员的个人行为,乙方对所发生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业务往来包括但不局限于进货、退货、借款等 )。 五、在双方合作期间,未经对方认可,双方不得聘请对方在职业务及营业人员从事乙方的工作。 甲方不得聘请在乙方离职未满三年的人员负责甲乙双方的业务合作。 否则守约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任何人员不得在任何场合下做出有损对方企业形象的言行。 甲方任何人员不得在乙方营业及办公场所诋 9 毁乙方其他合作伙伴的产品及企业形象,并服从乙方有关管理规定。 七、甲方保证产品的标识、质量等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及乙方验收标准和规定要求,如甲方在合作过程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且视情节严重情况甲方向乙方支付不低于 3000 元的补偿金,乙方保留追溯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如受《合同法》定义的 “不可抗力 ”影响,致使双方无法正常履约,一方有权无需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做出推迟、取消履行本协议,但须及时通知另一方。 九、 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另一方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本合同 (包括附件 )的双方 约定执行。 因产品质量原因给消费者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上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如一方不能在甲乙双方合同及相关协议 (附件 )中规定的结算时间向对方结算相关返利、 广告促销、安装维修等费用、应由过失方承担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处罚款项,则双方应在 15 天内协商达成共识,并提出解决方案,否则一方均可在违约、过失方的应付帐 (货 )款中执行扣款或罚款,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本条款 10 即为扣款依据。 十、 本合同书分基本合同和附件,各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附件是合同书不可分割的部分,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遗留问题的解决: 如双方出现合作终止或需要解除合同时,须就有关合作以来可能发生的相关问题及善后事宜做出以下规定: 如双方终止合作,甲方须根据甲方已售出的商品数目、额度,就产品售后等事宜 (已售出商品的维修等 )的责任,做出明确说明、承诺及规定。 就以上具体情况,乙方负责对此做出评价并提出善后事宜处理意见,乙方就售后事宜,有权向甲方提出费用补偿、配件供应的要求。 十二、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如有异议或纠纷,可向乙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词解释: 一、甲方:指本协议范围内甲方及其所属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及甲方指定的代理商售后、安装服务等机构。 二、乙方:指本协议所指范围内乙方所有直营及特许连锁店、售后安装网点等机构。 三、返利:指在合同 有效期内,在规定时段和规定的区域 11 范围内甲方按乙方销售其商品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乙方的现金奖励或补偿,并且应注明此金额是否含税。 四、供价:指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协议协 商达成共识的,为甲方在当地执行的最低的,不包括促销费、当期返利、安装调试费等商业折扣及运费等费用的价格。 五、结算价:指乙方按照在甲方供价基础上,根据双方协议中规定的,直接在价格中扣除折让出的返利、广告费、促销费等支持费用后的,实际向甲方结算的单台价格,即厂方增值税发票价格。 六、票据:结算所需各种正式 (双方确认的有效单据 ),包括:增 殖税发票,汇款收据等。 所涉及各类票据在结算前或结算后 7日内提供。 七、零售价:指销售区域范围内经销商的商品零售成交价。 八、滞销产品:指乙方自收到甲方产品后天未实现销售的产品。 九、付款结算时间:指乙方办理出各类结算票据之日,乙方收到甲方有关票据之日。 十、库存商品:指在合同规定区域内所有乙方未实现零售的商品。 十一、 特价机:指在双方商定的某一时段或数量内,甲方提供,乙方以低于正常供货价的价格购进的产品。 十二、 销售额 (量 ):指 12 a、在合同中各项条款规定期限内的乙方提货额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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