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防安全知识手册内容摘要:
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6 个月内不得再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再次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按照初次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程序办理。 驾驶员记分标准遵照《民航东北地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章第四十 八条至第五十三条执行。 《沈阳桃仙国23 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各项规章。 区车辆及驾驶员实施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车辆牌照、安全性能检查,驾驶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控制区通行证的查验,以及车辆在机坪运行中是否违反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民航局 191 号令以及机场FOD 防范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的检查。 78. 对候机隔离区的安全管理 A. 机场候机楼旅客隔离区的安全管理由机场股份公司安检中心负责。 B. 所有进入 候机隔离区的通道口均由安检中心 派安检人员守护,以确保进入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均属于符合规定的人员。 C. 对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的证件采取人工检查的方法进行确认,对其人身采用金属武器探测门、手持金属探测器辅助手工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采取 X 射线安全检查仪和手工开包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 D.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离开候机隔离厅进入公共区域的,再次进入时应重新经过安全检查。 E. 对整个候机隔离区采用电子监控及人工巡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管理。 F. 隔离区在每日投入使用前,由安检中心的安检人员进行全面搜 查,并在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后,派员在隔离区内不间断巡视。 79. 接听恐吓电话的一般程序 24 A. 暗示他人尽快报警; B. 耐心交谈,拖延通话时间,以便追踪电话来源并尽力获取更多信息; C. 接听过程中,仔细分辨并详细记录对方性别、年龄、口音、语速、情绪、背景音及通话内容; D. 通话结束后,尽快将记录交与警方。 80. 个人对非法干扰行为的一般处置原则 个人收到威胁信息或发现可疑物品时,为了确保安全,应立即报告机场公安机关( 89392108)和机场生产运行指挥中心( 89398050),并保护现场,等待指示和增援,不 可盲目处置。 81. 机场应对非法干扰行为的一般处置程序 1)确保机场、航空器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确定性质,区别对待; 3)及时控制事态发展,稳定当事双方情绪,制止过激行为,防止矛盾激化; 4)劝阻、说服、教育为主,惩罚处理为辅; 5)机上控制,机下处理; 6)空地配合,互相协作。 82. 对涉及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相关人员招聘的安全保卫要求 所有涉及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机场、航空公司、机场租户等)在招聘时,除应符合相应的岗位条件外,还应进行相应的背景调查,以防止曾经涉案人员或有涉案背景的 人员进入安全保卫工作岗位。 25 83. 安全保卫培训类别 A、所有安全保卫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资格培训;机场专职安保人员基础培训不少于 12 课时( 2 天)。 B、安全保卫人员在职期间 ,必须参加在岗培训、专业知识培训、仪器设备培训,以提高技术能力。 C、安全保卫人员必须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和航空安全意识培训。 D、参与实施航空安保措施人员培训不少于 6 课时( 1天)。 E、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件工作人员培训不少于 4课时。 84. 机场专职航空安保人员基础培训课程 ( 1) 空防安全威胁与应对措施(空防形势教 育) ; ( 2) 航空安保规章和机场安保方案 ; ( 3) 岗位安保措施规定和程序规定 ; ( 4) 岗位职责与权限 ; ( 5) 岗位的安保质量控制要求 ; ( 6) 岗位应急处置措施和程序。 85. 航空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的安全保卫培训内容 A、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民航公约、国际保安标准、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桃仙机场公司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B、威胁评估; C、地面和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保卫; 26 D、机场空侧和机场内外薄弱点的保护; E、紧急情况下的运行和应急计划; F、涉及航空安全保卫的危险品运输规章; G、机场 运行、空中交通服务、有效的通信、人群控制技巧的基本知识; H、 文件编写; I、航空安全保卫管理与决策。 86. 参与实施航空安保措施人员课程安排: ( 1) 空防安全威胁与应对措施 ; ( 2) 航空安保规章和机场安保方案 ; ( 3) 岗位安保规定和程序规定 ; ( 4) 岗位安保质量控制计划。 87. 航空安全保卫演练 机场管理机构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每年应进行一次单项或桌面演练,每 2 年进行一次综合性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做出评估,并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88. 质量控制的措施 (考察、检查、审计、测试、演练) 民航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用考察、检查和审计、测试、演练的方法,建立航空保安质量控制体系,对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有效性评估,以核查本《规划》得到严格遵守,确保迅速、有效纠正任何缺陷。 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航空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制度,对本单位采取的航空安全保卫措施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本单位航空安全保卫计划得到27 有效施行。 89. 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戏言劫机、炸机; b.未经许可企图进入驾驶舱; c.违反规定不听劝阻; d.在客 舱洗手间内吸烟; e.殴打机组或威胁伤害他人; f.谎报险情、危及飞行安全; g.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设备; h.盗窃或者故意损坏救生设备; i.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生设备; j.其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90. 扰乱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寻衅滋事、殴打旅客; b. 酗酒滋事 ; c.性骚扰; d.破坏公共设施; e.盗窃机上物品; f.在禁烟区吸烟; g.冲击机场; h.强行登占航空器; i.其他扰乱民用航空器运营秩序的行为。 91. 机场租户、联检单位及其他单位工作场地的通行管制 每一机场租户,凡 其所租地块构成控制区与非控制区28 界线的一部分,或经其可从非控制区进入控制区者,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对通过其设施的进出实施控制,防止未经授权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物品进入控制区。 凡其工作场地构成控制区与非控制区界线的一部分,或经其可从非控制区进入控制区者,应当负责对通过其区域的进出实施控制,防止未经授权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物品进入控制区。 92. 对工作人员进出控制区所携带工作器材的保安控制 机场控制区道口值守人员应当对工作人员进出机场控制区携带的工作器材进行登记,器材使用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该器材 在机场控制区内的监管。 93. 候机楼内小件寄存处的保安控制 小件物品寄存场所一般应设置在候机楼外;如设在候机楼内,寄存的物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 对无人看管行李和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管制措施。 94. 空白客票和其他旅行证件的保安控制 为防止可能被用于非法干扰行为的旅行证件被盗,出票柜台及其他办理登机手续的设施,其结构应能防止旅客和公众进入工作区。 所有客票和其他旅行证件,如登机牌、行李标牌等必须随时保护,防止被盗或滥用。 95. 安检通道前的保安公告设置 29 旅客候机楼广播、电视系统应定期通告,告知旅客和公共应遵守的基本保安事项和程序。 在旅客候机楼内、售票处、安检通道等位置设置适当的保安指示牌。 对旅客及其手提行李进行安全检查的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c.《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 、公安部发布的有关安全检查的通告、通知。 以上规定应在候机楼和航空器内以适当方式向旅客和公众告示。 30 二、专业部分 1. 民航安全检查机构的航空保安职责 A、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物品非法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B、 负责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 2. 对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的安全检查 对乘坐国际、国内航班的旅客及其手提行李,除国家有规定免检的以外,全部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 X 光射线检查仪结合手工方式进行。 3. 旅客的通行管制 旅客乘机应当通过安全检查通道进入指定的候机和登机区域,并出示下列证件以备检查: (有效身份证件); 证(登机牌),登机凭证上无旅客信息的应当持有客票。 4. 乘机有效身份证件 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院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国内旅客可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海员可持海员证;港、澳地区居31 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港澳(台湾)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国人居留证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5. 对旅客托运行李的检查 对旅客的托运行李必须与该旅客同机运输,并实施 X光射线检查仪检查及手工方式检查。 6. 对进入候机隔离区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 对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候机隔离区。 7.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者的处理办法及依据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者,机场安检人员应向其说明有关法律规定,经说明仍然拒绝者,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6 条:乘坐 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8. 警卫人员携带枪支乘坐民航班机的规定 ( 1) 警卫人员携带枪支乘坐民航班机,应持有工作证、本人持枪证和公安部警卫局或中办警卫局、总政保卫部、军委办公厅警卫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具的持枪证明信,经核对无误后登记放行,并通报机组。 32 ( 2) 警卫人员须将枪弹分开随身携带,其他物品仍须经过安全检查。 9. 免检 包括免检人员和免检物品,免检由国家行政机关规定,民航安 全保卫部门在接到相关通知后,核对身份和证明,免检放行。 10. 免检范围 A、国家警卫对象; B、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C、重要外宾(按正部级规格接待)。 11. 安检特别工作方案 在危险增加和特殊情况下,经民航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别工作方案,从严进行安全检查。 12. 安检混流的处置 已经安全检查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相混或接触。 如发生相混或接触,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 可登机; 客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该航空器客舱进行清舱。 13. 过站和转机旅客的保安控制 33 A、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构在其安全保卫方案中应当包括适当措施,控制过站和转机旅客及其手提行李,防止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物品被带上航空器; B、前条所述措施应当确保过站和转机旅客不与未经安全检查的其他人员接触。 如果发生接触,则旅客重新登机前必须再次进行安全检查; C、乘坐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际航线班机抵达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线班机的旅客及其行李,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检查。 但是,与中国签订的通航协议中规定有互认航空保安标准条款的除 外; D、当威胁增加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过站下机旅客不得将物品遗留在航空器上; E、机场管理机构在对机场设施进行设计、建设和改造时,应当考虑其便于对过站和转机旅客实施保安管制。 14. 保密物品的安检 A、对装有机要文件的航空专用文件箱,凭中办机要交通局的《机要交通专用证》,以及铅封或专用标志,经安全检查机构核查后,免予安全检查; B、 对装有外汇的箱(袋),凭银行保卫部门签发的《押运证》和所在银行开具的证明信及专用箱(袋)并铅封,经安全检查机构核查后,免予安全检查。 《押运证》式样应当 报民航局公安局备案; C、对机密以上重要国防军工产品及文件资料,凭国防科工委保卫部门统一出具的免检介绍信、铅封,经安全检查机构核查后,免予安全检查; D、其他特殊物品,凭民航局公安局出具的免检证明免予检查。 34 15. 非公开检查 A、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的旅客,包括携带贵重物品、戴心脏起搏器的旅客和残疾人旅客,可在专门场所进行检查。 B。空防安全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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