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规章制度汇编安全保卫分册海南师范大学安全保卫工作内容摘要:

由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组织和实施,保卫处是组织开展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 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机构的人员调整和职责修订,负责起草、修订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负责传达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精神和部署,组织开展全校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帮教活动,指导各学院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起草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与各学院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并负责检查责任书工作内容落实和实施情况。 (二)学院职 责 负责建立健全学院安全保卫组织,确定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学院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确定一名学院副职负责人具体分管安全保卫工作,配备相应的兼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 25 负责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防火责任制、保密制度等各种安全保卫制度,分解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切实做到责任到人。 在学校组织领导下,负责对本院师生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安全保卫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和行为。 加强对本学院师生员工中帮教对象的帮教工作,落实对“法轮功”等重点人员联系、监控和教育,做到“逐人见面、逐个谈话”和“时时控制”。 与学校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实施责任书工作内容。 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一)学校职责 负责制定学校年度安全保卫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全校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督促和 检查;监督、指导各学院贯彻落实校院两级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和开展各项日常安全保工作,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学院限期整 改。 负责制定全校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整体方案,提出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防范 措施的意见,确定学校安全保卫重点要害部位,落实公共部 位人防、技防、物防经费并组织实施,督促各学院落实防范措施。 负责学校门卫、校园治安巡逻、校园交通管理、培训安保人员、组织和培训义务消防队等工作,负责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 26 和学校直接管理的各类公共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外来人员和校内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 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严格 校外运营商网络接入审批程序。 负责在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 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负责调查或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的原因,认定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包括造成治安责任事故)人员的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 (二)学院职责 负责制定学院年度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经常组织检查学院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分析情况,及时整改,坚持做到安全防范工作贯穿于学院有关工作的全过程,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全校性的安全保卫工作。 负责学院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属于学院范围内的安全 保卫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措施,提出本学院基建或维修项目中的安全防范设施要求。 负责学院内部日常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学院管辖的各类公共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节假日值班制度和值班人员,调解处理本学院内部师生一般纠纷及学生违纪事件;做好动态信息工作, 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 积极、主动、稳妥地化解发生在学院内部的各类突发事件和不安定事端,在本学院管辖 27 范围内发生各类案件时负责抑制苗头、控制事态、报告学校、保护现场、保存证据;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和保 卫处调查违法违纪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稳定事端。 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师生网络安全教育和管理。 负责本学院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和图书、文件、资料、图纸、印章、票证等的安全管理。 负责向学校提出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包括造成治安责任事故)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相关专项工作 (一)学校职责 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落户学校人员的户政管理、身份证办理、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业务。 负责学校外来人员的管理。 负责学校外籍教师和其他外籍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上级部门部署的治安专项整治工作。 (二)学院职责 有外籍教师以及涉外任务的学院,必须对外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常、及时向学校通报外籍人员的情况。 雇佣临时工和有对外承包、出租、联营等业务或有建筑维修任务的学院,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外来人员在校登记手续,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法制和校规教育,提出安全防范设施要求,防止外来人员在校期间违法犯罪、违反校纪校规或发生安全事故。 28 举办各种形式培训班、学术报告、学术会议的学院,要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落实专人加强对外来 学员、参会人员的管理。 指定相关人员协助学校保卫部门办理学生户口的迁移、身份证换领等工作。 四、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职责视具体情况确定。 五、学校其他各单位的安全保卫管理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印发之日起试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29 海南师范大学 校园“ 110”便民服务热线实施方案 ( 海师办 〔 2020〕 14 号 文印发) 为了密切联系群众,快速处置校园各类突发事(案)件,提高办事效率,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学校决定开设校园“ 110”便民服务热线。 为充分发挥 校园“ 110”便民服务热线在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中效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校园“ 110”便民服务热线是学校进一步加强广大师生员工与学校领导和各部门沟通联系的“窗口”,是学校及时了解掌握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桥梁,是充分发挥民主办学,激发师生员工的爱校热情,及时解决学校发展过程中群众关心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学校和谐健康发展的一个工作平台。 校园“ 110”便民服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员的切身利益,努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不断 提高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二、设置及管理 校园“ 110”便民服务热线电话分别设在学校保卫处两个校区值班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 龙昆南校区校园“ 110”热线电话:0898— 6580110(短号: 8110);桂林洋校区校园“ 110”热线电话:0898— 65736608, 18907546608。 30 三、校园“ 110”便 民 服务热线业务范围 (一)安全稳定工作 (二)教学科研工作 (三)后勤服务工作 (四)学生管理工作 (五)机关作风建设工作 (六)其他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值班人员详实、准确记录来电情况。 ( 二)值班人员将来电情况记录、整理后及时呈送有关领导批示,并通知承办单位到值班室领取承办事项,同时造册登记。 (三)承办单位按要求认真处理承办事项,并将承办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有关领导,反馈时一般一事一报,而且简单扼要。 若因故承办时间较长,可定时向领导汇报承办事项进展情况,同时提出今后设想或思路。 (四)承办单位将承办事项有关材料移送值班室。 (五)整理归档。 (六)接到情况紧急的突发案(事)件,值班人可先按规定处置后按规定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值 班人员态度要和蔼,认真、耐心接听来电,如实做好记录,不准出 现简单粗暴的不良情绪,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31 (二)属于治安管理范畴的业务,值班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妥善处理;属于学校其他工作的问题,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处理或做出解决问题的承诺。 (三)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严禁擅自离岗,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对涉及个人隐私、影响人身安全或不愿公开姓名的,值班人员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准随意散播对工作不利、影响大局稳定的任何信息和言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并视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二)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此前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校园“ 110”便民服务热线情况登记表 32 海南师范大学校园“ 110”便民服务热线情况登记表 编号: 年 月 日 来电人(单位) 来电时间 日 时 分 来电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来 电 情 况 记 录 记录人: “ 110” 领导意见 校领导批示 承办单位 及经办人 承办时间 承办结果 向领导 反馈情况 注:此表一事一记 33 海南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海师办 〔 2020〕 31 号文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良好秩序,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员工交通安全,结合我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 (一)校内外各单位在校内组织开展大型活动,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到学校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由保卫处确定停车地点。 (二)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 个人不得随意开挖校内道路阻碍交通,不得占用校内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它杂物,不得在校道上摆摊设点,不得举行影响校园交通秩序的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损坏或有意破坏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的,必须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校道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夜间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条 进出校园车辆管理 (一) 进出校门时请慢速行驶;校园道路限速 15公里 /小时;校园内禁止鸣笛;机动车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辆和行人。 (二)进出校园的学校公车和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聘用人员、教职工直系亲属,下同)、学生、在校内租房居住的 34 租住人员的车辆必须到保卫处办理车辆进出校园通行证, 凭证出入校园。 通行证一律放置于前挡风玻璃左下角以备查验。 (三) 外来无通行证车辆需与学校有关单位预约或凭邀请函、会议通知等有效证件,经保卫处同意方可进入校园。 功率在 250CC以上的二轮摩托车或其他 无牌、 无证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四) 特种车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军车、救护、邮政、电信、水 电气抢险等车辆)、上级机关车辆、大专院校车辆凭有效证件进入校园。 (五) 外来车辆进入学校,须凭有效证件在门岗处换取《海南师范大学进出校园车辆临时通行证》(上级机关车辆和特种车辆除外),离校时须将《临时通行证》交还门卫换回本人证件,并经查验后方可离校。 晚上 12: 00 后出校门的车辆一律接受检查通行证和行驶证。 (六) 出租车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园,有特殊情况需进入校园的,须经保卫处允许并登记和查证后方可进出,且只能从学校龙昆南路大门进出。 (七) 严禁无驾照人员在校道上驾驶或练习驾驶车辆。 (八) 拉、带物品出 校门车辆必须主动出示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效证明,否则不予放行; 载物进校门的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的检查方能进校。 (九) 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禁行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事先征得保卫处同意方可进入,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的,保卫人员有权制止并责令其将车辆驶离禁行区。 35 (十) 所 有进出校园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自觉服从保卫处值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第三条 校内停车位和车辆停放管理 (一)校内停车位分为三类,即简易棚(或地下)固定车位和露天固定车位(均用于停放过夜车辆租用)、露天专用车位、临时公共停车位(用于居住在校外的本校 教职工车辆和外单位办事车辆的临时停放)。 划黄色标志线的为固定车位和专用车位,划白色标志线的为临时公共停车位。 (二)校内停车位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规划、建设和维护。 (三)学校公车一律在后勤管理处指定的停车点有序停放,其它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 在规定的停放点停放车辆。 (四)居住在校外的本校教职工或来校办事的外单位车辆须在指定的临时公共停车位依次有序停放车辆(临时停车位停车时间为: 7: 30— 18: 30)。 (五)所有在校园内停放过夜的车辆,必须向学校租用停车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通行证》中标有“准停”字样的 车辆方可在校内停放过夜,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 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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