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二期工程内容摘要:
0. 保费支付 被保险人将项目的总保险费按下列付费日期支付给首席承保人,并由首席承保人向被保险人出具对应的保费发票。 ( 1) 自合同生效且收到首席承保人的付款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保费的 30%; ( 2) 合同生效后第 12个月的月内 , 首席承保人递交付款申请,被保险人收 到付款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保费的 30%; ( 3) 合同生效后第 24个月的月内,首席承保人 递交付款申请,被保险人收 到 付款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保费的 30%; ( 4) 保险期限届满十二个月的月内且接到 首席承保人 付款申请后支付剩余款项。 本保费是基于保单条件的预收保费,最终保费将按照“保费调整条款”进行调整。 广州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二期、七号线工程保险招标文件 15 11. 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 12. 司法管辖: 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香港、澳门、台湾除外) 13. 争议解决: 有关本保险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依 法向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 保险条款: 土建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具体附后) 安装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具体附后) 15.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本保险单的 相应 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一)适用于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 (1)错误或遗漏条款 (2)违反条件条款 (3)不可控制条款 (4)不失效条款 (5)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6)赔款受益人条款 (7)理算师条款 (8)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9)预付赔款( 60%) (10) 保护现场条款 (11) 保单终 止条款 (12) 保费调整条款 (13) 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 (14) 汇率条款 广州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二期、七号线工程保险招标文件 16 (15) 第一保单条款 (16) 免赔额条款 (17) 重大过失扩展条款 (18) 索赔通知延误条款 (19) 索赔费用条款 (20) 履行 保密义务特别条款 (21) 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条款 (二)物质损失部分: (22)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23) 专业费用条款 (24) 特别费用条款 (25) 管理费用条款 (26) 灭火费用条款 (27) 重置价值条款 (28) 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29) 工地外存储特别条款 (30)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31) 运输险、工程险分摊条款( 50/50) (32)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33) 停 工损失扩展条款 (34) 施救费用条款 (35) 自动增值条款 (36) 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 (37)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38)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39) 时间调整条款 (40) 内陆运输条款 (41)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42) 地下工程条款 (43) 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广州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二期、七号线工程保险招标文件 17 (44) 试车条款 (45) 场外制造条款 (46) 场外修理扩展条款 (47) 电力意外中断条款 (48) 电气设备损坏条款 (49) 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 (50) 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 (51) 地下文物维护、照管费用条款 (52)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53)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54) 鼠咬、虫蛀损失赔偿责任条款 (55) 工棚 、库房特别条款 (56) 工地外加工特别条款 (57) 空运费扩展条款 (58) 恶意破坏特别条款 (59) 烟熏条款 (60) 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61) 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62) 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63) 持续损失条款 (三)第三者责任部分 : (64)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 (65)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66) 交叉责任条款 (67) 车辆 装卸 责任条款 (68) 工程访问条款 (69) 急救费用条款 (70) 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 (71)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 (72) 施工污染责任条款 广州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二期、七号线工程保险招标文件 18 (73) 食物中毒 (74) 碰撞条款 (75)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76) 救火费用 条款 16. 特别约定: 本保险单生效 后 ,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时起开始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非故意的未采取上述措施,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则保险人不得以此条为由拒绝赔偿或减轻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四十一条”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四十条”均变更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工程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 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四十四条”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四十三条”均变更如下: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 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以资料不全或凭证不全作为拒赔的理由。 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所规定各项规定,是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的先决条件。 本项目 中的六号线二期工程 已安排暂保, 暂保单保险期限自 2020 年 3 月 1 日零时起至正式保单生效日止, 暂保期保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暂保期保费 = 正式保单签署之日广州 市轨道交通 六 号线 二期 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正式保单确定的保险费率暂保单保险人实际承担的暂保期限与正式保单保险期限的日比例 暂保期保费包含在本项目 六号线二期工程 保费中,在 本项目 正式保单签订,被保险人广州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二期、七号线工程保险招标文件 19 按约定支付第一期保费后 15个工作日内 , 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给暂保单保险人。 广州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二期、七号线工程保险招标文件 20 二、特别条款措辞 ( 分别适用于六号线二期工程、七号线工程) 1. 错误或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标的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 违反条件条款 兹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 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 不可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 不失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被保险人未知情况下的财产占用性质的变更或风险增加 ,不影响本保单的效力 ,但被保险人在 得知该变更后 ,须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加付相应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 他 条件不变。 5. 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保险人同意放弃他们可以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相关公司或被保险人的董事、官员和雇员或当作是被保险人的并征得保险人同意赔付的任何一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广州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二期、七号线工程保险招标文件 21 6. 赔款受益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将被保险人 ——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作 为本保险单项下各工程标段的第一赔款受益人。 被保险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增加或变更第一赔款受益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 理算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工程出险后,如双方对事故的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时,或估计损失金额超过 RMB 100 万元时,或保险双方之任一方认为有必要,由保险双方共同认可的公估公司(中国境内注册)协助认定责任和金额,聘请公估人的费用由保险人支付。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所有组成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单下的权益应被认为如同各方当事人拥有独立保单下的权利一样,每一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的正当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 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单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受损害。 但本公司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单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双方同意在发生损失时,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总是保持和执行各种合约以及各自的合约赔偿。 9. 预付赔款( 60%)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损失,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 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被保险人要求 确定估损金额,本公司可以预先支付赔款,预付赔款金额为估损金额的 6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 保护现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被保险人义务中现场保护义务条款变更如下: 广州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二期、七号线工程保险招标文件 22 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应尽可能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如因抢险、施救或公共当局要求等原因无法保留现场,则应提供现场照片、人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情况的证据。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 保单终止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终止本 保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比例计算收取自保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被保险人无须向保险人支付任何手续费。 而保险期限内,保险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注销或终止此保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 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当保险项目结束时,物质损失项下按保险项目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造价计算的可保金额超过原保险金额时,对于超出的在投保的保险金额 10%范围以内的部分,视作足额保险扩展承保,不再追加保费;对于超出的在投保的保险金额 10%的范围以外的部分要追加批单,加收保费,加收保费部 分的费率按原费率的 80%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 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本保单项下之所有保险赔款均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付,不作比例赔付处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4. 汇率条款 无论保险明细表的列明金额采用何种币种,汇率的换算以损失发生当日的外汇牌价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5. 第一保单条款 本保险单为第一保险单,保险人同意在处理本保险单相关赔案时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相关的其它保险单,本保险单首先承 担完全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广州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二期、七号线工程保险招标文件 23 16. 免赔额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在保险期限内 发生本保单项下的保险事故时, 对属于 同一施工合同下的施工工程分别适用于以下的免赔额 : 一)适用物质损失部分: 洪水、暴雨: 第一次事故,免赔人民币 30 万元; 第二次事故,免赔人民币 50 万元; 第三次事故,免赔人民币 200 万元。 土建车站部分: 第一次事故,免赔人民币 30 万元;。广州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二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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