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协议注意事项内容摘要:

第三十条 争议。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 求调解; ; 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确已无法履行; 议停止施工; ,且为双方接受; 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付款项的利息等 ),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 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 10 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赔事件发生后 20 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10 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 10 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十、其它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发生的费用由事故 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 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 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 4 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 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 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 十六条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 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 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 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 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 10 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 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 (如有时 )。 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 15 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 15 天后每 10 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须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 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 语涵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以下简称合同条件 )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以下简称协议条款 )组成。 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简称甲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简称甲方代表 );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简称乙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表 ( 称乙方代表 ):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 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经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条款; ; 、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 30 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 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 甲方在开 工日期 15 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5 天通知乙方。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 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3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 3 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 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 24 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 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门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利,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 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 7 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结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的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 )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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