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县级内控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枪离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守库、押运人员必须熟悉武器性能和使用方法,未经培训合格不得持枪,要爱护枪支,定期擦拭,严防生锈,保证枪支的良好性能。 第七十九条 守库期间,守库人员至少要一人熟悉武器性能和使用方法,要指定专人负责枪支的领用、管理。 守库任务结束后必须及时归还枪支和弹药,枪弹分离,分别保管,同时登记枪支的性能状态及弹药的数量,如弹药有使用情况,需写明事由。 第八十条 执行押运任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枪支使用规定,随身携带持枪证。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必须遵循先验枪和枪不离身、弹不离人的原则。 执行任务完成后,要及时按规定入库入柜,并报告登记枪支的性能状态和弹药数量。 第八十一条 联社保卫科(股)要定期对联社及信用社的枪支弹药进行检查,确保 枪支弹药的性能状态良好和安全。 持枪单位定期对枪支弹药进行自查,并记载自查情况。 第八十二条 持枪、管枪人员必须是信用社正式在编人员,并经培训审查合格后才能上岗持枪、管枪。 对持枪、管枪人员的审查,每年至少一次。 联社、信用社保卫科(股)负责人要随时了解掌握枪支使用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有赌博、吸毒、酗酒等劣迹的人员要及时停止其 使用枪支,并收回持枪证。 杜绝涉枪案件的发生。 一、持枪、管枪人员审查程序: (一)用枪单位填写持枪、管枪人员审查登记表,并签署意见; (二)联社人事、保卫科(股)负责审查; (三)联社分管领导 审查批准。 二、持枪、管枪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可靠,本人及直系亲属受到刑事处分或仍属刑事侦察对象的禁止持枪; (二)身体健康,精神正常,思想稳定,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感; (三)无赌博、嫖娼、吸毒等不法行为; (四)熟悉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遵守使用、管理枪支的规定,经过持枪、用枪的专门训练,熟悉枪支性能。 第八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调离押运工作岗位,且暂时不从事押运、守库等工作的,要收回其持枪证,上缴联社集中保管,并报上级联社备案。 第八十四条 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可使用枪 支: (一)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枪支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押运人员护送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 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等财物的车辆驾驶员人身受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第八十五条 枪支弹药的性能状态出现故障,严禁擅自修理,应当及时报告上级联社保卫部门,由公安机关或生产厂家负责修理。 第八十六条 枪支弹药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必须立即向当 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向上级联社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购置使用管理 第八十七条 辖内农村信用社凡购置监控系统,可在上级联社指定的供货厂家及型号范围内,以招标的形式确定其中一家。 第八十八条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由经过技术培训的人员操作,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保养维修制度和处罚制度。 第八十九条 在非录像记录状态时,应处于报警同步录像的待机状态,严禁断电停机。 第九十条 要建立操作规程及录像资料存贮、调阅制度。 保管期限以能进行检查为宜,原则上不得少于 30 天。 第十二章 案件和事故的处理和 管理 第九十一条 发生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后,应在 12 小时内上报市、 省联社;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应在 2 小时内上报市、省联社。 保卫科(股)接到报告要立即赶到现场。 第九十二条 保卫科(股)要及时受理所辖机构、基层网点的报案和犯罪人的自首,并根据领导的指示进行调查核实。 对所受理的案件经过查证后确认不属于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九十三条 对一般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协助公安部门调查、侦破本单位重大案件和灾害事故。 需追究责任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十四条 按规定向当地公安 机关、本单位领导和上级联社报案和汇报案情。 第九十五条 建立安全保卫档案。 保卫科(股)要安排专人负责所管辖案件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积累案件资料,为总结分析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章 奖 罚 辖内全年安全无事故、无案件,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奖励分管领导 1000 元、保卫科(股)长 700 元;信用社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奖主任 500 元。 第九十六条 辖区内发生了责任性“四类”大要案件,损失金额在 5万元以上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外,另对联社分管领导处罚700 元。 第 九十七条 对新建、改建的营业网点违反“第一章基础设施安全防范基本标准”中第一至五条的规定和要求(安全设施硬件未达标)的,对联社分管主任及信用社主任分别处以 500 元和 300 元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第二章联社领导的责任、第三章保卫部门的职责、权利、第四章信用社主任的职责中第六条至三十二条,除处罚联社分管主任、保卫科(股)长、信用社主任 700 元、 500 元和 300 元的罚款外,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九十九条 违反第五章营业期间安全管理、第六章守库期间安全管理、第七章金库安全管理中第三十三条至五十九条, 处当事人 100 元的罚款,单位领导受连带责任,处所有当事人罚款的 50%。 第一百条 违反第八章押运期间安全管理、第九章基础防范设施验收管理、第十章枪支弹药安全管理、第十一章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购置使用管理中第六十至八十九条的,处当事人 100 元的罚款或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由于未执行本规定而引发的重大恶性事故,将分别给予主任、分管领导重处,直至除名,涉及刑事责任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处分罚款必须由当事人个人支付,集体不得报销或由其它方式处理,一经发现加重处罚。 处罚所得款项,列入单位营业外收入。 第一 百零三条 在检查中依据本办法进行罚款时必须出具由联社统一印制加盖联社公章的并有 2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名的处罚单,否则被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缴付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在细则中未明确的处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联社理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xx 县农村信用社 案件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我县农村信用社的案件报告工作,保证案件报送的完整、准确、及时,根据中央纪委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案件系指:我县农村信用社系统纪检监 察部门立案查处的辖内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含代办员、临时工)贪污、挪用、贿赂、玩忽职守、失职、侵占、走私、贩毒、赌博、腐化堕落、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金融法规、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诬告陷害、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案件以及涉及我县农村信用社机构配置枪支和侵害我县农村信用社资金的如金融诈骗、盗窃、抢劫等案件(以下简称四类案件),其中包括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上述性质的案件。 一、报告内容 (一)发生案件的基本情况(含未遂)。 (二)成功堵截住四类案件,为保护我县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的先 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报告方式 电话、传真、书面报告、计算机网络传输、派人专案汇报。 三、报告的办法及时效 (一)违法违纪案件 报告的办法 违法违纪案件实行一案一报制度,县联社统一使用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制定的《金融系统立(法)案登记表》、《金融系统案件销案登记表》、《金融系统案件同案人(立)结案登记表》、《追究领导责任人登记表》、《追究有关责任人登记表》。 同时统一利用计算机软件《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传输上报。 ⑴案件立案、结案后,由立案部门填报 《金融系统案件立(结)案登记表》,如该案作案人为两人以上,主要作案人填《金融系统立(结)案登记表》,同案人逐人填《金融系统同案人立(结)案登记表》,随该案主要作案人的立案登记表同时上报。 ⑵立案后经查核予以销案的案件,由原立案部门填报《金融系统案件销案登记表》。 ⑶需要追究领导责任或者有关人员责任的案件,由立案单位填报《追究领导责任人登记表》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登记表》。 如被追究为两人以上的,逐人填写。 ⑷县联社在上报市联社案件的同时要报送当地银监办。 案件报送的时效 案件报送的时限根据案件的性质分别作如 下规定: ⑴县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县信用联社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案情后应及时立案。 案情不清楚,暂时无法立案的,可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报《要情快报》。 ⑵县联社直接立案查处的贪污、挪用、贿赂案件,应在立案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联社监保稽核科和当地银监办。 ⑶贪污、挪用、贿赂案件结案后的报送时限与立案相同。 ⑷除贪污、挪用、贿赂案件以外的其他违法违纪案件可以随时报送,也可集中于下月 5 日前报告。 ⑸报告案件的内容一律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立案登记表为准。 上报《要情快报》的适用条件及需求 为迅速掌握全 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和信息,县联社要以《要情快报》的形式在 24 小时内(利用传真和计算机网络)向市联社上报本单位、本地区新发现但尚未立案的重要情况。 ⑴涉及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经济违法违纪问题。 ⑵副科级以上干部涉嫌违法违纪问题。 ⑶其他恶性案件和重要情况。 凡是已上报的《要情快报》,县联社要将检查结果再次上报。 《要情快报》要按规定的项目填写,并经本单位理事长签发。 (二)四类案件 发生四类案件的信用社和信用联社,要在案发后的 5 小时内逐级向市信用联社监保稽核科报告,同时向所在地银 监办报告。 计算机软 件《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系统》中的报案信息要在案发后 8小时内用网络报送。 发生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金融诈骗案件,计算机犯罪 100 万元以上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涉案金额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盗窃案件、被抢资金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或造成信用社员工伤亡两人以上、丢失被盗被抢两支以上枪支的涉枪案件的信用社、信用联社要案发后 1小时内逐级向市信用联社监保稽核科报告,同时抄报当地银监办。 县联社保卫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四类案件统计上报工作,发生的案件除按规定时 限上报案情外,并需在每月上报的个案统计报表中体现。 每半年和年终(含 12 月份发生的四类案件统计填报截止时间为12 月 20 日, 21 日以后发生的四类案件统计列入下一年度的 1 月份)要对辖区内发生的四类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分别于当年的 7 月 5日前和下一年度的 1月 5 日前上报。 综合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生四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发生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内部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下半年和下一年度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等。 四、报告要求 (一)四类案件 四类案件的报告内容包括的 5个要 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要简明扼要,案件基本情况和数据必须准确。 四类案件未遂的认定标准为:虽未得逞,但已构成事实,或公安 机关已经受理的。 发生的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犯罪案件要认真剖析作案手段,发案原因、特点以及应急防范措施等,要有详细报告。 四类案件基本情况报表要严格按报表上内容逐一填写,特殊情况要附文字说明。 对发案不报、漏报或因报案迟缓、贻误办案时机的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按照《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银发[ 1995] 43 号)和其他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二)违法违纪案件 案件统计和报送工作要由固定人员进行管理,严格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各信用社发现违法违纪案件后,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立案。 立案后要抓紧查处,并将查处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 (三)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 四类案件部分: 附表 1: 年 月诈骗案件基本情况报表 附表 2: 年 月 100 万元以上诈骗案件基本情况报表 附表 3: 年 月抢劫案件基本情况报表 附表 4: 年 月盗窃案件基本情况报表 附表 5: 年 月 10 万元以上盗窃案件基本情况报表 附表 6: 年 月涉抢案件基本情况报表 附表 7: 年 月绑架案件基本情况报表 附表 8: 年 月爆炸案件基本情况报表 附表 9: 年 月火灾案件基本情况报表 附表 10: 年 月其他案件基本情况报表 附表 11: 农村信用社案件结案登记表 附个案统计表 1: 年 月诈骗案件个案统计报表 附个案统计表 2: 年 月抢劫案件个案统计报表 附个案统计表 3: 年 月盗窃案件个案统计报表 附个案统计表 4: 年 月涉枪案件个案统计报表 附个案统计表 5: 年 月绑架案件个案统计报表 附个案统计表 6: 年 月爆炸案件个案统计报表 附个案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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