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内容摘要:

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县 安委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 县 安委办主任 、县安监局局长 担任,副组长由 县 安监局、 县 城管局 、 县 药监局 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 县 安监局、 县 城管局 、 县 质监局、 县工商局、 县 药监局、 县 消防 大 队等部门 对口 股 室 负责人担任,负责全 县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对乡镇(场) 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督导。 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 县 城管 局 :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 二) 县 消防 大队 : 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5 (三) 县 质监 局 : 对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非属地检验的气瓶下达监察指令书,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单位责任。 ( 四 ) 县安 监 局 : 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 五 ) 县 工商 局 : 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 六 ) 县 药监 局 : 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同时, 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 七 )各 乡镇(场) :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 检查 , 配合县燃气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 3 月底 前)。 各 乡镇(场) 、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系统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根据餐饮场所规模及类别建立基础台账。 各 乡镇(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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