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内容摘要:

管副职、工长各罚款 5000 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 3000 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 1 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 元。 凡发生一次重伤 2 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 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 4 万元,对矿井六长 中的其他副职罚款 2 万元。 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 4000 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 4000 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 4000 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 2020 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 1 万元。 凡发生一次 1 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事故分管副职各罚款2 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 1 万元。 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 1 万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 分管副职、工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 4000 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 4000 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 1 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 6000 元。 凡发生 1 人死亡或累计重伤 3 人事故的,对事故矿井罚款 100 万元,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 10 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 5 万元元。 对于相关人员,追究相关和连带责任,分别罚款 1 万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 2 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 1 万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 责任事故的追究 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 500 元;有失误者,罚款 1000 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 500 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 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 800 元。 (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 1 小时至 4 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 4 小时至 16 小时; (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 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 3%; ( 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机无计划停风 10 分钟以内的; ( 5)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 10 吨以下; ( 6)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 7)直接经济损失在 2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 ( 8)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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