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监察制度内容摘要:

第四条 本细则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年度综合计划中大宗原燃材料的专项计划,其它材料采购计划,设备、备品备件采购计划,产品销售计划,以及 上述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 节 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大宗原燃材料及其它材料采购的业务主办单位为供应部门;设备、备品备件采购的业务主办单位为设备部门;产品销售的业务主办单位为销售部门。 第六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和供应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其它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的质量检验由采购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 基建工程所用材料,根据合同,由工程建设单位或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采购单位和人员办理相关采购业务必须按细则规 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使用单位对大宗原燃材料、其它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采购中的质量、价格等问题有建议权直至否决权。 行使否决权时须经监管小组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报公司领导班子批准。 第三节 监管程序及操作规则 第十条 本细则所指大宗原燃材料主要为原盐、石灰石、白煤、焦炭、液氨、电石浆渣等。 第十一条 订货合同草签后,由供应部门领导进行审查。 将供方盖章的合同送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 供应部门要将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抄送质量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材料进厂的 质量检验、数量确认和货款结算按如下规则办理: (一 )质量监督部门要按合同规定对购入的大宗原燃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出具《质量检验单》。 (二 )对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供应部门要严格按合同条款进行扣罚,并将处理情况向纪检监察等部门反馈。 (三 )数量检验和入库由供应和仓储部门共同负责。 供应部门须提供《过磅单》等数量检验票据和铁路运输票据及《质量检验单》办理入库,否则保管员不予办理。 (四 )在办理结算时,供应部门要向财务部门出具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盖章的报账笺,相关合同、票据及审批资料,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总价款在 30 万元以下的其它材料,由采购部门、使用维修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 具体规定如下: (一 )采购员按照公司批准的月采购计划,会同计划员根据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供货方的资信、质量、价格、交货期、运杂费等情况,向三个以上单位进行书面询价,并填写《询价记录表》。 (二 )采购员将我方未盖章的合同及相关资料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合同审查。 (三 )货款结算:采购员凭正式合同、发票和入库单等资料及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的相关手续,到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合同总价款在 30 万元以上 (含 30 万元 )的其它材料采购,采 取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办理。 采购员将我方未盖章的合同及相关资料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合同审查。 办理结算手续时,采购部门要事先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其它物品的采购,由采购部门按照其它材料采购的操作原则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合同总价款在 10 万元以下的设备、备品备件采购,由设备部门、使用维修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 具体操作规则如下: (一 )采购部门根据三家以上的报价,择优确定生产厂 家,洽谈制作合同初稿。 必要时由采购人员、使用维修单位人员前往生产厂家进行技术考察和合同洽谈。 (二 )采购人员将合同初稿、全部报价书、技术咨询或考察资料报有关领导审批签字,然后送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盖章。 (三 )货款结算:采购员凭有关人员和领导签字的相关手续,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后到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合同总价款在 10 万元以上的设备、备品备件采购,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办理。 采购员将我方未盖章的合同及相关资料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合同审查。 办理结算手续时,采购单位要事先经纪检 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国外进口备件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由经办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设备、备品备件采购的原则和规定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产品销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销售部门按月份将经过审核批准的产品销售计划和最低限价明细表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末对销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重点监督最低限价的执行情况和有无违反购销比价管理规定问题。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抵账物资和易货贸易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重点监察价格执行情况、有无因失职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物流运输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销售部门领导干部和业务人员执行销售工作制度以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出具监察报告或监察决定,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四节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各单位的相关业务活动必须按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对违反本规定者要追究经济责任、党纪政纪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涉及购销业 务的审批权限,按公司关于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按有关金融、财经的法律、政策、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细则限制。 本细则的未尽事宜可在施行中逐步补充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 章 废旧物资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增强对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 切实有效维护企业利益, 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公司 所属各单位 在生产、维修、大修、更新改造过程中,拆除更换的各种废旧金属、工器具、机电产品、废弃包装物以 及生产中不能继续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业垃圾等 所有废旧物资 , 以及报废的各类固定资产及抵账物资, 一律 纳入本细则监管范围。 第三条 公司 成立废旧物资处理工作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全面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所有废旧物资 的 回收 、处置,均由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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