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长、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六章 内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对经济管理中重要是想开展审计调查。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审计; 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 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 固定资产投资及维修项目审计; 对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对离任的领导人员,原则上坚持先审计后离任;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审; 重大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效益性评审; 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的审计; 采购比价审计; 董事会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审计财务会计凭证、帐册、报表,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和电子文 档,查阅董事会决议、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经董事长批准或董事会决议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对阻挠、妨碍内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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