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协议内容摘要:

共 6 页 机密 第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 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5 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 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一方 应在 5 日内通知另一 方解除合 同。 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保密 乙方确认并同意保密信息是甲方有价值 的、专用的、独特的财产,因此,乙方同意从甲方披露信息之日起 : 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除非得到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 不把保密信息用于双方合作项目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不把任何保密信息披露给除为实施合同的目的而需要知晓保密信息的职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员; 在没有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准用任何方式复印或复制任何保密信息以用于项目以外的任何目的; 除非得到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 ,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 , 或分解保密信息或试图改变或分解保密信息 , 乙方也不准让他人去做或试图这样做。 乙方同意以对待自己专有和秘密信息的同样的注意去对待 以上列举的义务,但是这些注意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低于合理的注意。 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所有的保密信息和复印件都由甲方享有所有权。 在合同终止之时以及在甲方要求的任何时候,甲方可以选择要求乙方 第 4 页 共 6 页 机密 将其手上保存的 所有的书面保密信息迅速销毁并向甲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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