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防体系建设制度汇总内容摘要:
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 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 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坚定信念,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7 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 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 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 (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 )个人在国 (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8 (六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 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 )私存私放公款; (四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 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9 (四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 调整干部; (八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 (境 )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 )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0 (六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 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 )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 )违反规定 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31 (一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 )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 )虚报工作业绩; (三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 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32 第九条 各级党委 (党组 )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 (党组 )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 (党组 )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 (党组 )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3 第十四条 贯彻 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 (处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 (处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 (市、区、旗 )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 (街道 )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 3 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 从政若干准则 (试行 )》同时废止。 34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不准对执行政策规定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不准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赊账消费和公款旅游; 不准借婚丧嫁娶等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不准违规参与集体经济入股分红;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私利; 不准拉票贿选,损害农民群众民主权利; 不准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不准利用职权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 不准参与封建迷信和赌博等活动。 35 双委发〔 2020〕 5 号 中共峨眉山市 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勤廉双诺双述双评‛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 《 镇村级干部“勤廉双诺双述双评”制度》已经镇党委研究通过,现在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 峨眉山市 镇委 员会 2020 年 5 月 24 日 36 镇 村级干部 ‚勤廉双诺双述双评‛ 制 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村(社区)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进村级规范化建 设,使全镇村级干部“勤廉双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在基层党组织中努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的监督,建设一支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村级干部队伍。 二、勤廉双述的对象 勤廉双述的主要对象为全镇各村(社区)两委主要干部(村三职、社区正副书记、主任)。 三、勤廉双述的内容 勤廉双述的主要内容包括双述对象职责履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 职责履行情况包括: 村级财务的收支管理情况; 37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及使用情况; 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以及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殡葬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等; 村级经济发展、招商引资、产业结构调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集体资产处置等情况,农村抢险救灾、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特困群众低保等各项补贴发放公示等情况; 社会治安、农村稳定、民事调解等情况; 其他群众比较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处理解 决情况等; (二)廉洁自律情况包括: 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是否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在村级事务管理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情况; 村级干部家庭成员婚丧喜庆等重大事宜办理情况; 其他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勤廉双述会议 各村(社区)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勤廉双述会议。 由支部书记主持,专人记录。 与会人员有镇领导成员代表或片区领导, 联系 村干部,两委成员,村(居)民组长,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等。 五、勤廉双述会议程序 双述对象分别书面报告半年以来分管工作的落实情况、廉。惩防体系建设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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