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科协党务政务公开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的; (七)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党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五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给党员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提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视其情节报上级组织批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 犯法律的,除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的,上报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七条 实行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要及时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科协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负责解释。 党务例行公开制度 为提高我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党务公开工 作有序、深入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例行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要按规定及时主动进行公开。 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单位重要决策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 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 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 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 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二条 例行公开的形式 针对不同内容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 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公开栏、新闻媒体、公开网站等进行公开。 主要通过以下五个平台公开。 (一)会议公开。 通过召开党员 大会、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党员旁听会、党务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将党务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 (二)文件公开。 设立党务公开活动室等,通过党内文件、刊物、简报、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务。 (三)专栏公开。 适宜向党外公开的,设置党务公开栏及时公布党内信息。 党务公开栏可与政务公开栏合并使用。 (四)媒体网络公开。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开宣传报道党务工作。 开通领导热线电话,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 开通党务公开网站或 网页,设立“推行党务公开,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等栏目,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公开。 (五)活动公开。 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党员定期评议、民情反馈、领导接待日、民情调查等活动,在党组织与广大党员群众之间架起理解、沟通、交流的桥梁,促进党群干群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第三条 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由科协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科协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党务公开的内容由科协党组织提供,经整理后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开。 公开的时限与公开 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对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党务依据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 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 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二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 10 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 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不断提高 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党组织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通报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 通过实行党内通报制度,促进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党组织和党员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党内通报的主体为党组织。 第四条 党内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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