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级建造师)精讲班第1讲课件讲义内容摘要:

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 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需记住几个重要时间 例:某注册建造师 2020 年 3 月 1 日因违规被吊销注册证书,正常情况下他只能在( B )后再申请注册。 A. 2020 年 3 月 1日 B. 2020年 3 月 1 日 C. 2020 年 3 月 1日 D. 2020年 3 月 1 日 三、注册证书及印章失效的情形与收回的区别 2Z202020 掌握执业管理 2Z202020 掌握执业管理 一、执业范围 (一)原则性规定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 1)担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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