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案件工期索赔疑难问题梳理内容摘要:

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承包人由此发生实际工期延长,属顺延工期。 在确定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导致顺延工期时,要特别注意,并不是所有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都必然会导致承包人顺延工期,有些设计变更可能还会缩短实际工期。 ( 2)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这也是常见的承包人抗辩工期索赔的理由。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并不必然导致顺延工期,但在双方约定付款为进度款、预付款等情况,可能发生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 致承包人无力垫资继续施工,此时就会产生顺延工期。 例如,双方约定根据工程进展,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量审核单,发包人应在 3 日内进行审核并支付进度款。 若承包人据此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量审核单后,发包人并未在 3 日内审核和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就可以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为由向发包人发出停工通知,由此产生的暂停施工时间,可以认定为顺延工期。 ( 3) 发包人特别指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物,因此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指示进行施工,若发包人对承包人暂停施工等进行特别指示,承包人遵照发包 人指示暂停施工的,该段时间也构成顺延工期。 当然,发包人对设计、工程量的变更严格说也属于特别指示的范围。 在审理实践中认定此类顺延工期时,需要注意有权代表发包人进行特别指示人员或机构的认定,比如项目经理、项目部、监理人员、监理机构行为的认定。 ( 4) 发包人未能提供合适的施工条件。 承包人进行施工自 9 身当然要进行必要的人工和设备、材料准备,但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的,比如水、电等 “三通一平 ”内容,若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该些必要施工条件,导致承包人无法开工或继续施工,也产生顺延工期。 还有些工程约定由发包 人提供某些材料,若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材料,或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材料不符合施工要求规格、质量的,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要求发包人更换材料期间,也属于顺延工期。 ( 5) 发包人对承包人交付工程存在质量异议,经鉴定作出工程合格的结论的,进行鉴定的期间也为顺延工期。 当然,若鉴定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维修,产生实际工期超出约定工期的,发生工期延误问题。 ( 6) 其他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事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发生建设工程纠纷,仍然属合同纠纷的范畴,双方协商一致当然可以变更合同。 若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另外协商一致的方 式对约定工期进行了延长,应当予以准许。 若发包人单方确认同意顺延工期的,因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对应的应当是发包人的合同权利,故发包人单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可以产生工期顺延的后果。 反之,若承包人单方表示顺延工期的,必须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当然产生工期顺延的后果。 非由发包人原因产生顺延工期的事项。 以上是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顺延工期事项,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还会发生非由发包人原因产生顺延工期的事项,主要包括: ( 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 10 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也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 顺延工期本身就是承包人对工期的抗辩事项之一,当然可以不可抗力主张顺延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不可抗力主要有:极端恶劣天气因素,如发生台风、地震、海啸等;战争、戒严、骚乱等局势动荡因素;疾病、疫情肆虐;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或政府机构作出特别指示导致无法继续施工因素,如施工地组织大规模政府活动,要求所有工地停止施工等。 以上所陈述的不可抗力具体因素都有相对性,只有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时,才构成不可抗力, 并不是只要发生了这些事件都必然构成不可抗力。 比如局势动荡因素,若签订合同时施工地当地社会本身已经处于战争等不稳定状态下,局势因素就不属于不能预见。 ( 2) 第三人原因导致的顺延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需要一定时间,且对施工地周围产生影响,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很可能出现第三人阻挠施工的情况,若该情况并非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引起,就构成了此种情况的顺延工期。 比如施工地周边居民对经合法审批的工程规划不满采取暴力措施阻挠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并非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导致,停止施工的期间构成顺延工期。 但如 果居民对承包人在规定的施工时间外施工产生的噪音不满阻挠继续施工的,例如承包人在夜晚进行大噪音施工,承包人不能继续施工系由于其违规施工引起,不能继续施工的时间不能构成顺延工期,还可能产生工期延误的问题。 (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的第三人原因,其本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问题,本文不作探讨,因第三人原因阻挠施工较为 11 多发,故本文暂且将其独立于不可抗力之外。 ) (三)顺延工期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 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 索赔 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是否存在顺延工期以及顺延工期时间的确定等问题,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的难点。 审判实践中不同法官之间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只要求承包方证明影响工期顺延的因素 可能存在;有的要求 承包 人必须证明影响工期的事由存在,但不要求证明具体的时间(天数);有的要求承包人不仅要证明影响工期的事由存在,还 要证明具体的时间(天数)。 我们认为,因为顺延工期是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的依据和对抗发包人工期延误主张的主要抗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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