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内容摘要:
情况; (八)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 (九)异议登记的情况,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 (十)预售许可状况、房屋征用或者征收情况; (十一)受理登记时间、核准登记时间; (十二)房地产权证书的名称、编号; (十三)房地产登记字号; (十四)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 13 第五节 发证 第四十条(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种类 ) 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发相应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房地产权证; (三)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 (四)房地产他项权证; (五)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六)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书; (七)房地产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 不填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情形) 下列登记不填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一) 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地产登记; (二) 异议登记。 第四十二条(权证专用章、土地登记专用章) 房地产权证书“填发机关”一栏统一使用广州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权证专用章;国有土地使用证 “发证单位”一栏应当同时加盖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房地产权证书不得随意涂改。 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应附测绘附图。 第四十三条(发证) 房地产登记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应 持受理 回执和本人身份证明领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行政决定书。 领证人应当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证日期。 房地产登记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法提供受理回执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符合规定核准登记的,自受理回执告知领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权利人没有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登记机构可以将登记资料归档,并将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行政决定书的情况记载于登记簿。 第三章 填写规范 第四十四条(汉字、数字的填写) 房地产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简体汉字,境外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依其要求加注外文姓名或者名称。 涉及数量、日期、编 号的,使用阿拉伯数字,房地产面积应与房地产平面附图一致,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第四十五条(权属人名称的填写) 14 权属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属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法定名称。 第四十六条(权属人身份证号码的填写) 权属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其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役军人填写其军官证、士兵证号码。 旅居国外的中国籍人士,填写其中国护照号码。 港澳台地区居民填写其所在地区的身份证件号码。 外国籍人士填写其所在国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外,其它证件号码 前加注证件名称,如:军官证、中国护照、香港身份证等。 第四十七条(权属人国籍的填写) 权属人为自然人的,应填写国籍一栏。 中国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和旅居国外者)填写 “ 中国 ” ,外国籍人士填写该国的中文名称。 权属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不填写国籍一栏。 第四十八条(房屋用途的填写) 房屋的具体用途以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具体用途为准。 如果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中确定的用途不具体的,以竣工图标注的具体用途为准。 第四十九条(土地用途的填写) 土地用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用地用途填写,房地产权证土地用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的土地用途填写。 第五十条(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填写) 土地使用权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来源或者类型的填写) 土地使用权来源或者土地使用权类型按照以下五种填写: (一)划拨; (二)出让; (三)作价出资或者作价入股; (四)租赁; (五)国家授权经营。 第五十二条(房屋所有权来源的填写) 房 屋所有权来源按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分类。 登记机构应按以下填写: (一)新建; (二)买卖; (三)赠与; 15 (四)继承; (五)遗赠; (六)划拨; (七)互换; (八)析产; (九)分割; (十)合并; (十一)接管; (十二)撤管、发还; (十三)裁定、判决、仲裁; (十四)出资入股。 第五十三条(面积的填写) 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权证的面积应当以房地产测绘部门的测绘成果附图为依据,按照核准登记的合法面积填写。 第五十四条(图幅地号的填写) 图幅地号按照房地产测绘附图或者宗地图填写。 第五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填写) 权属人为一人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份额填写 “ 全部 ”。 权属人为两人以上共同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份额填写 “ 共同共有 ”。 权属人为两人以上按份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份额按实际所有份额填写。 可按占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面积填写,如 “1/2” 或者 “50%” 或者“平方米”;权属人有合法协议约定各自占有份额面积及部位的,可在房地产附记栏按各自具体占有面积及部分进行注记,如 “ 占有 栋 层 平方米”。 第五十六条(建筑结构的填写) 建筑结构按以下六种填写: (一)钢结构; (二)钢 和钢筋混凝土结构; (三)钢筋混凝土结构; (四)混合结构; (五)砖木结构; (六)其他结构。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筑结构的,应合并填写。 第五十七条(房屋层数的填写)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土 0以上计算,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层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层数按整幢房屋的自然层总层数,而非房屋单元所在层次。 16 层数标示为阿拉伯数字,有分数的用 “ ” 间隔,如 12/3层。 层数按照测绘图填写。 初始登记中整幢确权的,含有地下层部分的不在房屋层数中表示,但应在房地产附记栏 注记。 但分层确权或者地下层单独进行确权的,应在房屋层数中注明。 层数复杂难以描述的,可填写 “ 详见附图 ”。 第五十八条(座落的填写)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座落应当填写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地址或者现场地址。 房地产权证的房地座落应当填写公安部门核准的门牌号码。 房屋地址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路名输入要完整,如 “ 东风西路 ”。 (二)门牌号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 “11 号 ”。 (三)门牌之几,用中文数字表示,如 “11 号之三 ”。 (四)楼层、室号、单元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 “6 楼全层 ” 、“ 601房”。 (五) 第一层统一用 “ 首层 ” 表示,地下层统一用“地下层”表示。 第五十九条(抵押权利范围的填写) 房地产抵押权利范围填写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抵押范围。 第六十条(债权数额的填写) 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具体为主债权债务合同(贷款合同)的贷款本金。 两个以上抵押物担保同一债权的,按各个抵押物共同担保的贷款本金填写,并应在附注栏中记载“与其他房地产共同担保,详见抵押借款合同。 ”。 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具体为最高额借款(抵押)合同的最高 贷款额度。 两个以上抵押物担保同一最高债权额的,按各个抵押物共同担保的最高贷款额度填写,并应在附注栏中记载“与其他房地产共同担保,详见抵押借款合同。 ”。 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应在附注栏中记载“最高额抵押”。 第六十一条(附记的填写)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附记用于记载登记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附记事项应与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相符。 国有土地使用证附记记载的事项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注记: (一)已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注记:已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年 月日起计。 居住份额用地 70年;商业、旅游、娱乐份额用地 40年;其他用地 50年; (二)土地为共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注记:占有%土地份额。 房地产权证附记记载的事项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注记: (一)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 17 已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应注记:部位平方米已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年限年,从年月日起计; 未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应注记 : 部位平方米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未缴齐土地出让金的,办理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的,应注记:未缴齐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 ,使用年限年,从年月日起计,仅限于已办理预告登记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征收补偿登记、房改房转移登记以及司法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转移登记; 未缴齐土地出让金,办理单位房改房项目初始登记的,应注记:未缴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年限年,从年月日起计。 仅限于办理房改房的转移登记; 未缴齐土地出让金,办理房改房转移登记时,在房地产权证上注记:未缴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合同编号号。 (二)共用地情况: 土地为共用的,应注记:此共用土地面积由权属人共同使用。 (三)房屋情 况: 房屋属解困房的,应注记:解困售房; 房屋属经济适用房的,应注记:经济适用房; 房屋属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应注记:部队经济适用房; 房屋属安居房的,应注记:安居房; 房屋属限价房的,应注记:限价房。 房屋属国有土地集资房的,应注记:集资房,该房地产如要进入二级市场交易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再补交有关税费; 房屋属房改房的,应注记:房改售房,房款付清; 房屋属部队房改房的,应注记:部队房改售房,房款付清; 房屋属房改房,有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购买的,应注记:其 中平方米按市场价购买,办理房改房转移登记后注记:平方米免缴土地出让金,使用年限年,从年月日起计; 属预售商品房初始登记的,应注记:预售许可证号:。 (四)违法建设情况: 规划部门不同意保留使用或属租住户搭建的,应注记:另有 部位 平方米不能办理权属登记。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增大面积部分的权属的,应注记:另有 部位 平方米未申请权属登记。 (五)共有建筑面积情况按照测绘附图记载的共有建筑面积填写。 (六)补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注记:补发。 (七)根 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的,应注记:依据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该注记在房屋换领新证后取消。 (八)其他应当注记的情况。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18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六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初始登记) 属于 2020年以后储备用地出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序号 资料种类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土地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3 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或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 1 复印件 4 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合同附件的规划设计条件 1 复印件 5 同意用地结案书 1 复印件 6 交地确认书 1 复印件 如不能提交交地确认书的,需提交保证完成全部拆除工作及规划实施的书面承诺 7 核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交及用地限制情况表 1 原件 8 土地出让金征缴专用票据 1 复印件 9 其他资料 税务部门征(免)税证明 1 原件 10 地籍调查表(含宗地图) 1 原 件 11 查册表 1 原件 12 宗地图 1 原件 属于 2020年以前储备用地出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 19 记: 序号 资料种类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土地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3 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1 复印件 4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1 复印件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 复印件 6 同意用地结案书 1 复 印件 7 土地出让金征缴专用票据 1 复印件 8 核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交及用地限制情况表 1 原件 9 其他资料 税务部门征(免)税证明 1 原件 10 地籍调查表(含宗地图) 1 原件 11 查册表 1 原件 12 宗地图 1 原件 属于非储备用地出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序号 资料种类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土地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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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书面文件中予以明确。 若书面文件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组成投标文件的文件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 (a) 投标函; (b) 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它所有资料;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条中规定的内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 III
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 2. 坚持以结合专业在职学习和自学为主。 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学术交流。 3. 根据工作表现、专业需要和科室条件,选派专业人员参加省内外学习班或学术交流会。 必要时,选派专业人员外出进修、学习。 回科后有责任向全科传达、交流。 4. 对进修、实习生要有进修、实习计划,安排专人带教,定期检查、考核。 带教老师要身教重于言教,以身作则,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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