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局规章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象为局党委工作人员、基层单位党员代表等。 评议内容: 1、局党委及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党的建设及党纪执行情况; 3、局党委班子及局领导班子团结和协作情况; 4、局支部和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是否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八、市交通局党风廉政建 设制度 16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杜绝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规范工作行为。 市交通局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纪条规和各项廉政制度。 (一)不准利用职务和职权之便,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 (二)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三)不准无偿占用企业钱物;不准到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借出差、开会、参观、学习、培训和出国等名义公款 旅游。 (五)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的娱乐活动。 (六)不准利用以任何借口向单位、个人索要钱物;不准借节假日和婚丧喜庆等事宜进行敛财。 (七)不准单位和个人贪污挪用公款,假公济私,私分国家钱物。 (八)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和购买住房;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九)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变相从事营利活动,严禁利用职务和职权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十)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滥发奖金、补贴、津贴、购物券和实物。 九 、市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职”的要求,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标 17 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监督制度,狠抓工作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结合实际,对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分工。 (一)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 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工作。 局党委组织委员协助党委书记、局长抓好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局党委各委 员抓好所分管的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文件和规定,并抓好落实,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和帮助分管科室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计划、制度和措施。 按照市委、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的要求,结合住房屠龙和建设机关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监督检查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 组织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宣传推广党风廉政建设经验,组织党 风廉政检查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向本单位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 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三)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局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的遵守《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上级和本局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局领导要按照要求,组织和参加组织民主生活会。 要经常向机关党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要及 18 时向机关党委报告,并协助纪检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十、市交通局党性、党风、党纪责任制 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是搞好 局党委工作的重要关键。 为切实有效地端正党风、党纪建设,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充分发挥各党委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健全党性、党风、党纪责任制,作为党委和党员对照的准则。 (一)党委和党员要做到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改革、发展、稳定中起好先锋模范作用。 (二)党委要把端正党风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好党性、党风、党纪的措施,坚持每年一次班子和党员的民主生活会,每个党员要结合民主评议工作,进行自我对照检查。 (三)恢复和发扬 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每个党员必须做到从我做起,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 (四)加强对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教育,不得以权谋私,不搞歪门邪道,不做违法乱纪的事,对贪赃枉法和严重经济犯罪及其他严重违法乱纪的人,积极检举,不徇私情。 (五)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对党员群众和入党对象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局党委坚持每周一次学习制度,各党委坚持每月一次组织生活会制度,不断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六)每个党员要坚持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在职党员要发扬螺丝钉精神,在 本职岗位上创先争优。 (七)党委要狠抓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健全党内 19 生活准则,严格执行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每个党员都要将自己置身于组织监督之下,为我市的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而奋斗。 十一、市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规则 (试行 ) 为了加强市交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规则》和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责任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其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参与,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将此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做到和城乡建设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条 局党委对市交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一领导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及市委组织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建设机关党风廉政状况。 针对突出问题,专题研究、部署,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按照党和国家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关有关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要求。 每季度对局党委全体党员干部至少进行一次党纪、党风、党性和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 20 (四)履行监督职责,每年对建设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规定推荐干部。 在推荐后备干部以前,必须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和取得廉政鉴定,严格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四条 局党委书记、局长对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成员、副局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局 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的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科室内所有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的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责任。 第八条 局党委对局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下列责任: (一)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部门的领导下,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的职能。 负责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协助上级党委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按照上级 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报请上级党委审定。 (三)定期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制度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局党委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及时排查群众反映的信访举报事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局党委负责对机关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局党委建立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有关科室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支部(机关)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履行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所规定各项职责的情况。 考核工作与局年度工作目标一并进行,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年终组织一次总结,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考核采取民主测评的方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21 (一)党政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1、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完成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好,能主动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民主测验合格率票据合计 达到有效测验票 80%以上的,按优秀评定。 2、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完成较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好,能认真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民主测验合格率票据合计达到有效测验票的 60%以上的,按合格评定。 3、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不好 , 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差,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 民主测验合格率票数合计在有效测验票 60%以下的,按不合格评定。 (二)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1、党政领导 干部经责任考核,达到以下标准者评定为优秀: (1)能积极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突出; (3)分管部门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能主动查处、组织纠正的; (4)率先垂范,清正廉洁; (5)民主测验合格率票据合计达到有效测验票 80%以上的。 2、党政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达到以下标准者评定为合格: (1)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比较好; (3)分管部门和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或者对一般性问题,能进行及时处理或纠正的; (4)能做到廉洁自律; (5)民主测验合格率票据合计达到有效测验票 60%以上的。 3、党政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不合格: (1)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2)所分管的部门发生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22 (3)本人有以权谋私行为或者不廉洁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4)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民主测验合格率票据合计在有效测验票 60% 以下的。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的结果应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局党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入本单位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每半年和年终按要求将自身廉洁自律情况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职责及工作情况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向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本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各项报告报送时间为当年(半年报告 )7 月 10 日前和(年度报告) 11 月 20 日前, 重要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三条 报告采取书面的形式,必要时可采用定点听取和个别汇报的形式。 凡不按要求报告的科室、领导干部要予以通报,并责成其主要负责人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要列入组织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中,并作出全面的陈述,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 1、责任追究的原则: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 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按中央《规定》和省、州、市有关实行责任追究。 2、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组织处理的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比先进资格、调整班子。 (二)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取消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免职等。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与组织处理的适用: (一)党政领导班子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3 限期整改,领导班子取消年度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 (二)党政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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