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内容摘要:

我公司原料和产品属易燃易爆型,如违反制度,工作疏忽都可能发生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为此必须加强安全管理。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确保 生产与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地执行。 第二节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要确认外来施工单位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 ⑴ 验证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与所承担的施工任务相符; ⑵ 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签订的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并在本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凡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严禁私自转手包工(二包、三包)和私招乱雇。 第三节 基本安全要求 新进公司人员的安全防火教育 ,由本公司对口部门负责提供名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生产装置和油罐区; 严禁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等物品进入生产区内; 只准在指定地点或规定的施工范围内活动,不得任意到处乱跑; 禁止任意敲打生产中的设备和管线。 禁止到生产区域休息; 禁止赤膊或衣帽不整齐进入生产装置工作。 本公司一切消防器材严禁外来施工人员挪作他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时,须经所 东莞培训网 属车间同意,到安全生产部办理有关的批准手续。 一切生产装备及辅助设施,一律禁止私用或搬移位置,如因工 作需要时,应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 在施工场所内发现有异常现象或危险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禁止用汽油、溶剂油清洗设备、擦拭地面和衣服。 第四节 施工用火管理办法 在生产装置、油罐区域、 动火区域施工中用火,由本公司施工员负责提前办理用火手续,同时落实动火措施。 如有大面积危险性较大的动火工作,需有书面安全措施报安全生产部审批。 用火时间一般在白天进行,夜间或节假日用火,须另办手续或经安全生产部或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批准。 在申请用火时,对用火时间、地点、工作内容、 防火负责人要填写清楚,必要时要附有用火部位示意图,用火中不得擅自扩大或改变位置。 机动车辆如因工作需要进入禁火区,应经生产单位同意并办理通行证。 施工中禁止将工具、材料乱抛乱放,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应放置在指定地点。 临时电源接线板,必须按规定安置,所有导线包括电焊把线,应保持完整,绝缘良好。 施工中进行一切产生火花的操作,如使用风镐、砂轮机、金属切割机、电炉等,均需办理用火手续。 第五节 联系工作 到生产区域内施工,应取得生产单位的同意 ,并到安全生产部门签订《安全合同书》,否则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内施工作业。 工程中打桩、挖土,必须征得施工区域所属车间的同意,并到安全生产部办理动土手续,所挖泥土应及时搬移。 施工中搭临时工棚,禁用芒苇、油毛毯等易燃材料。 东莞培训网 施工中所需水、电、气、风,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节 其他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堆放材料不得阻碍交通,消防栓周围 2米内不得堆放物品。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根据《安全合同书》的内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向全体施工人员讲清情况,提出要求,进行安全教育。 对违章违纪人员,应听从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劝 告和教育,情节严重者,按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本安全制度,由本公司负责施工部门具体检查实施,安全生产部门、消防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节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规程、《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规程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规程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第二节 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第一条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 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二条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东莞培训网 第三节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第三条 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第四条 二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五条 三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 的动火作业。 第六条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工,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或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生产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七条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四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八条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相应的工作票(证)。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 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凡在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 阴井、地沟、 东莞培训网 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气不得超过 20%。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 应不小于 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 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 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 一级动火作业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 生产不稳定。 b)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 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 ( 100mm水柱)正压。 低 ( 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东莞培训网 第五节 动火分析及合格规程 第十条 动火分析 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第十一条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第十二条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第十三条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 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第六节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 管理 第十六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三联,一联为存根,由安全生产部门留存;二联归动火执行人存留;三联为监火人持有。 第十七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 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 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东莞培训网 第十八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 8小时。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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